【侮辱诽谤罪】网络暴力致死,该判谁有罪?

【侮辱诽谤罪】网络暴力致死,该判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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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相信你对“网络暴力”这个词不再陌生,但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网络上的这种暴力性的语言那么猖獗?我想这主要跟网络的匿名性有关。


你也许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不知道坐在电脑对面的到底是人还是狗?所以你会发现网络的这种匿名性非常容易放纵人内心的幽暗。当然,这也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比如:网络暴力致人死,改判谁有罪?那今天我就为你讲一讲“网络暴力”,以及这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大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说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获得了一个奇怪的指环,当他带上这个指环之后,他就会隐身,别人就看不见他。于是,牧羊人带上了隐身指环,不断的放纵自己内心的欲望。他霸占了国王的妻子,杀掉了国王,最后还篡了位。


因为他是一个隐身人,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人性的一切幽暗就都会释放。柏拉图通过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一个人处匿名状态下的时候,他就好像是那个隐身的牧羊人,人类内心中的幽暗是非常容易被无限的放大。所以在网络环境中,因为这样的一种匿名性,就很容易激发各种网络上的暴力。


一方面,人们很容易随意开启道德上的论断,随意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评判他人,论断他人,因为这太容易了,打打字,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而且也可以轻而易举的来掩盖自己的败坏。甚至有时候你会发现,最喜欢指责他人生活作风问题的人,往往自己也有生活作风问题。


但是这样的一种道德论断却非常容易来掩盖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而且可以获得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这是非常轻松。同时这种匿名性也很容易放纵人类内心深处的一种嫉妒性的情感。


在现实空间中,很多时候我们的嫉妒是会被收敛的,但在网络中我们的嫉妒是不加掩饰的。我们非常希望处于高位的人能够从高位跌落,让我们内心的嫉妒能够获得满足。当然还有很多原因导致的这一切,但是我想匿名性是,网络暴力那么猖獗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法律中,我们当然是要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一定的遏制,法律虽然不能够根除所有的罪恶,但是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网络暴力”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按照现行的刑法,可能会触犯一些相关的罪名。


首先可能触犯到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对他人名誉的一种侵犯。在法律中,侮辱诽谤他人不仅仅涉及民事责任,有时也涉及行政责任,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但你会发现,侮辱,可以是采取平和的手段,也可以采取暴力的手段,但是诽谤一定采取的是平和的手段。侮辱跟诽谤最大的不同在于诽谤是需要捏造事实的,而侮辱并不需要捏造事实。


比如,张三是个性工作者,我在人群中说张三是个卖淫女,这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并没有捏造,所以,我不构成对张三诽谤罪。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可能是对张三的侮辱。再比如,我牵着张三来到人民广场,让他在广场中央学狗叫,汪汪两声,这显然也是对张三的侮辱而非诽谤。


当前在网络暴力的过程中,经常性会掺杂着侮辱和诽谤。比如说暴露他人的隐私,对他人进行侮辱。或比如说捏造事实,无限制的夸大事实,来对他人进行诽谤。那有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就是贴他人的裸照。


比如说前段时间南京所发生的案件,一个高中生把自己同学校女生的照片,然后ps一些不堪入目的场景,发到网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侮辱行为,因为你损坏了他人的名誉。


还有很多人因为分手,把自己前女友的照片贴在网上,甚至贴上这些私密照,这显然也是对他人的侮辱。但是各位要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他一定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们才能够动用刑罚权。


那问题来了,什么叫情节严重?在法律中,比如说公共得社会事件,对社会影响非常的广泛,微博转发了500多次,评论有5000条以上,那么根据司法解释,这就可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你也许会问,以这样的衡量标准,那太多人都可能触犯侮辱诽谤罪了,这里我要提醒你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一般说来他是亲告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但在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9对侮辱诽谤罪做了一个小小的修改,因为我们逐渐意识到侮辱诽谤作为亲告罪,很多时候当事人是非常难以收集证据的。比如张三控告李四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张三在网上PS了一些图片,虚构了一切。


那问题在于张三要告诉的话,必须要提供证据,甚至还要提供李四的真实姓名,那有的时候,真实姓名都是很难以获得的。所以修正案就加以规定,说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虽然还是亲告罪,也就是不告不理。但被害人到人民法院去告诉的时候,如果很难以收集证据,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在网络暴力所引发的侮辱和诽谤案件中,虽然一般来说依然仍是亲告罪,但是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去收集相关的证据,这就降低了当事人告状的难度。


当然侮辱诽谤如果特别恶劣的话,它本身就可以是公诉案件了。因为法律明确的规定,如果侮辱、诽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就不再是亲告罪,就变成了公诉案件。


那什么叫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通常的一个标准是,比如说侮辱、诽谤导致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那么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由于侮辱、诽谤所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而这种名誉权显然它也不是一种简单的事实判断。必须要附加法律人所倡导的价值观。


比如我在网上发帖,说张三是一个穷人,别看张三现在天天开着豪车跟8个网红谈恋爱,但其实张三是个穷人,他的车是在网上租的,他许许多多炫富的图片全都是PS的。


后来张三的网红女朋友们看到了我放出来的消息纷纷和他分手了,张三非常的生气,到法院去告我,张三还出具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一个有钱人。在北京有88套房,在上海有888套房,据说在境外还有8888套房,而且家里还有矿,所以是一个当真无愧的富人。


但是我却虚构事实说他是一个穷人,而且我其实也知道张三蛮有钱的,所以主观上我也是有恶意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诽谤罪呢?这显然就要去思考,我有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讲到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最为主要的后果,就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不当降低。那么问题就来了,你觉得身为一个穷人,算不算降低了张三的社会评价呢?


有的人说,现在的这个社会不就是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吗?身为穷人,社会评价当然是降低了,有谁会愿意自己贴上穷人的标签呢?但是请你注意,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贫穷跟人的社会评价没有关系。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有关的小典故,孔门72贤中,孔老夫子最喜欢的门徒之一,就是颜回。那孔老夫子是如何评价颜回的呢?他说:“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贤哉回也!”。所以古代圣贤们也同样认为,贫穷跟他的社会评价没有关系。所以,至少在法律上我们也认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此这样的一种行为就不应该构成诽谤罪。


这里我讲一个案件,爱之女卖淫事件。一个叫杨梦丽的人,因为跟女友分手怀恨在心。于是在网上发了大量女友的私密照,而且还贴出了多人的联系方式,说自己女友在北京卖淫,还感染了艾滋病。下面这些人都是他接客的名单,也很有可能把艾滋病传播给了这些人。


这起案件中,首先杨梦丽贴他人的裸照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构成侮辱罪的。同时说他人是卖淫女,经核实这也是一种虚构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构成诽谤罪也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当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有一句话引起了我的关注,法院认为说他人小时候被继父强暴,同时又感染艾滋病,这个是构成诽谤的,因为这是虚构事实。但是这里面就会涉及一个问题。


也就是说一个人被强暴,或者说感染了艾滋病,虽然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来,社会评价是降低了,但是在法律上我们是否会认为社会评价降低?


回到今天的主题“网络暴力”中,还有一种更为常见的现象,那就是泄露他人的隐私,甚至动辄发起人肉搜索,这种人肉搜索显然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个莫大的侵犯。所以我国刑法出台了一个新罪,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种人肉搜索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为法条文说只要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就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网上发起人肉搜索,这是向不特定的人来提供他人个人信息,当然是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当然我们知道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要遏制网络暴力,可能更多的还是要在道德上要开启自律。而且最重要的是尊重,当我们尊重他们的财产,我们就不会盗窃。当我们尊重他们的身体,我们就不会伤害,也不会性侵。当我们尊重他们的名誉,我们就不会随意的开启网络的侮辱、网络的诽谤。


在课程的最后,我给你出一道思考题,对于触犯过刑法,比如抢劫强奸犯人,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他们的照片呢?欢迎评论处留言,说谁你的看法。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罗翔老师的小迷弟

    罗老师,我是一名基层的检察官助理,能不能跟您学习一下关于租车诈骗的问题呢?现在这个问题对我们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也查不到相关资料,希望老师可以讲授一下

  • 罗翔老师的小迷弟

    不应该公布,一旦向社会公开,这些有过前科的罪犯一定会受到社会不公正的对待,变相的相当于国家对他们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带上罪犯的标签,也相当于剥夺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那么除了再犯罪,可能会无路可走。

  • sevenzero0

    如果是侵犯未成年人,我认为应该公开。

    sevenzero0 回复 @sevenzero0: 就算不公布,也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带上电子脚镣一段时间,如果是侵犯未成年人,应该进行一段时间的化学阉割。

  • 空空承太郎

    不应该公开 公开照片可能会使犯罪的成本增大 但以犯罪份子视角去看一旦行为人已经开始了行为 犯罪成本的增大会导致犯罪分子使用极端行为 导致犯罪中止的机会变低 反而加剧了对受害者的危险性

  • 听友234810121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罗老师曾经谈到的美国犯罪公告制度。关于是否公开照片,我认为是有两个价值冲突在里面的。一种是功利价值认为公开能够让曾经犯罪的人收敛,让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可以让公众对犯罪人有了解,减少犯罪,这样公开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另一种道德价值认为这样做是否完全剥夺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机会,对犯罪人的评价能够是仅仅因为其曾经的错误而完全给予否定评价? 这是需要权衡的,犯罪人的犯罪过往与隐私权直接划等号不太合适,但也要顾及到大众普遍的评价问题。个人认为是不是可以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单位,根据犯罪人曾经的罪名进行公示。比如对一个曾经抢劫过金融机构的抢劫犯,在银行这样的单位,对其照片进行公开

  • 弥_tj

    抢劫应该给改过的机会,毕竟侵财的原因很多。但是强奸应该公开,因为改不了!出来也会再犯!!

  • 冰千代

    我觉得不应该公开。罪犯也是有人权的,即便是他处罚了刑法,而且罪不可恕。刑法既是打击犯罪,又是保障人权。

  • 听友202263640

    从个人角度来讲...1.累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成专家组进行判断是否公开...新犯原则上不予公开...情节恶劣毫无人性的可以组成各行业专家组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2.公开机构可以是行政机构或受委托判定是否予以公开的第三组织...当然个人认为应由人大予以授权...3.如抢劫金融机构等特殊犯罪应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但也应遵循累犯新犯的公开规则...

  • 听友232843732

    不应该公开他们的信息,本身人们对于犯罪的人就存在着一种偏见,很多用工单位会歧视他们,这样更加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本身刑罚就要预防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如果再讲他们的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的话,他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还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则与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想背离。

  • 主播尘嚣

    我觉得听老师的课反而知道有些事儿是不犯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