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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近日,未成年人杀人的极端案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之所以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其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可见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对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养。只是何谓“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无规定。更为糟糕的是,收容教养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带,不好操作,相应的机构也极不健全,只有省会城市才有相关机构。
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孩子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所以才会出现杀母的孩子还想回原校继续就读的奇谈。那么,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
乐观主义崇尚建构理性,对人类理性充满自信,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标准之下就推定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立场认为孩童本性纯良,可塑性很强,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矫正为主。
现实主义推崇的是经验主义,它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同时,现实主义认为包括孩童在内的一切人内心都有幽暗的成分,刑罚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十四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
普遍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doli incapax),不满7岁的儿童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这个推定不容反驳。但7岁以上不满14周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无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驳,如果公诉机关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知道是非对错,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随后,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抛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如美国有三十五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其他十五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六岁到十岁不等。
英国也放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两个司法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岁,不满十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苏格兰司法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是八岁。
2007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曾经建议各缔约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规定为十二岁,但许多国家都没有听取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有些国家甚至还准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比如菲律宾的立法机关就考虑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至9岁。
中国的刑事立法自觉向大陆法系靠拢,在许多的立法设计上都有乐观主义的倾向。以十四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当然整体划一,便于操作。在法律上推定不满十四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
但是,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我们宁愿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的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的法律命题之下。
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当前发生的多起十二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的道路选择还取决于对人类本性和刑罚本质的看法。
乐观主义对人性的看法也过于乐观,他们相信人类要不断的进化下去,会有无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够控制自己的发展。只要积极地改造社会,提升民众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黄金世界。
因此,他们推崇人道主义的刑罚理论,认为传统的报应主义是一种复仇,是野蛮和不道德的。根据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罪犯只是一种病态,需要接受治疗与矫正。
在他们看来,孩童天性纯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自由意志,并非出自本性,主要是由于糟糕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缺少关爱等因素所致,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过度的惩罚,扼杀天性纯良的幼苗。
乐观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他特别讨论了个人如何在堕落的社会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该书前言引用了古希腊哲学家塞涅卡的一段话:“我们身患一种可以治好的病;我们生来是向善的,如果我们愿意改正,我们就得到自然的帮助。”全书基本上是这段话的展开。
《爱弥儿》主张对儿童进行适应自然发展过程的自然教育对西方影响巨大,直到今日,许多人都推崇卢梭的孩童教育理念,认为教育要服从自然的永恒法则,听任孩童身心的自由发展。讽刺的是,作为教育学宗师的卢梭自己却把与女佣通奸所生的五个孩子送往了孤儿院,他的辩护理由是,说他忙着爱人类,以至没有时间来关心自己的孩子。
现实主义对人性的看法没有那么乐观,这种立场认为人性生来有幽暗的成分,孩童也不例外,因此不能放任孩童自由发展,管束是必要的。一如古老的智慧所说的“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至泛滥成灾。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应,是对犯罪的惩罚。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在惩罚的基础上才能去谈教育改造。
乐观主义虽然容易激动人心,但它却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理想主义往往会走向幻灭与绝望。
乐观主义所持的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将惩罚看成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但这却为权力的扩张开启了方便之门,权力可以披着科学的外衣我行我素。
按照传统的观点,报应是刑罚的根据,一个人是否应当接受惩罚,其核心在于道义上的应受惩罚性,普通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但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治疗,这则是一个专业问题,普罗大众没有发言权,只有专家才有权决断。
如果一种让政府不满的行为,即便与道德罪过无关,政府也可对其“治疗”,而人却无法辩解,因为专家根本不使用应受惩罚性这种概念,而是以疾病和矫正取而代之。如何去阻止政府去实施“矫正”呢?
虽然这种矫正明显是强制性的,但却披着人道主义的外衣。事实上,在德国和意大利,现代“矫正刑”的诞生之地,法西斯专政就曾经极大地利用了这种所谓的“科学”大行残暴。
因此,如果抛弃刑罚的报应观念,保护儿童的改造主义也必将赋予政府没有道义约束的无限权力。历史告诉我们,当权力不受约束,无论多么崇高的理想都会结出邪恶的果实。
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责任。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相比于经常开出空头支票的乐观主义,现实主义基于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他们立足现实的观点,虽然难以博人眼球,但却更加务实。
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它只能遏制邪恶,对于儿童也是如此。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
当前,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这个话题非常沉重,我想起上次大连12岁男孩强奸杀死8岁女孩的案件,女孩因为家人没有时间去培训班接回家,被男孩诱拐至家并杀害,女孩的家人该承受多大的伤害,据说男孩的身形已经像个高中生,现在的孩子发育的很好,都长得高大,一个弱小的女孩如何去抵抗一个虽然只有12岁但有高中生身形的男孩! 真的强烈希望法律能够推动,不要单纯粗暴的用年龄去划分刑事责任! 如何男孩知道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他更有可能去漠视别人的生命!
当年,我高中时候才能玩手机,大学才拥有自己的手机,才开启了新世界。现在的孩子三岁玩pad比我都溜。😒😒😒弑母那位还可以上学呢真是见了鬼了,这个世界怎的了???始终认为,人性本恶。大家都是慢慢学习慢慢成长,才学会善良学会忍耐着生活。
原来罗老师在喜马拉雅也有课程呀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画重点:罗翔老师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
我已经购买了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否与强奸罪中年龄红线的划分有所关联?二者都有14岁的年龄界限,如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会影响强奸罪中幼女的认定?
感觉当前社会在发展,信息传播快,很多14岁小孩已经有很多认知了,所以刑事最小年龄也需要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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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美国的无刑事责任年龄论,多简单的事。只要这个人犯罪,就应负刑事责任,无论年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