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

00:00
04:54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
考点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方面,它表征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即法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有三种不同使用方式和含义:
1⃣️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外在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2⃣️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考点二:法的价值体系
1,概念:法的价值体系可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构成的系统。
2,特征:
(1)从价值属性看,法律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组成的系统。
(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形式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3,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另外,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时代性。
4,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四种重要的形式价值为: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5,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法的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主要用来解决价值确认问题和价值位阶问题。
我国法治建设应坚持的评价标准有: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主义标准。

考点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1,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无涉状态、耦合状态和竞合状态。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就产生了法的价值冲突。
冲突的原因有: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冲突更为常见复杂。3⃣️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
2,法的价值整合
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利用过程。
整合应遵循的原则有:1⃣️兼顾协调原则。2⃣️法益权衡原则。3⃣️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哈仙37

    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