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一下我的新录音设备:
昨天说到《公司法》第166条第四款前半段的漏洞,今天说说该条款后半段的漏洞,而这一漏洞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是致命的。该条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而公司章程是谁说了算呢?《公司法》第103条说,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修改,也就是说,只要持股份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结合昨天说的漏洞,该三分之二的股东甚至实际一分钱都没缴纳,只是“认缴”)就可以绝对的控制公司,制定出只给自己分配红利,而不给其他股东分一毛钱的公司章程。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应该是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企图拯救小股东,但却没有成功,反而形成了新的漏洞,该解释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问题又回来了,该司法解释授权“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制约那些背信弃义的股东,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却是由那些占据着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控制着,又回到了前边的逻辑: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随意控制公司,把其他小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这属于公司法中非常严重的漏洞,目前我还没有发现弥补这一漏洞的方法,也欢迎大家指正或提供建议。
老师棒棒哒 法考生来听课啦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70708395: 加油!祝顺利通过!
这种公司直接破产清算了。三分之二的钱都还没到位,还指望在市场上获利啊。
张庚园律师 回复 @Crazy_巨蟹: 认缴出资制度可能会被恶意的利用,但这个制度本身还是利大于弊的。
好酷的设备!
耳测:这个麦克风价值1500。
张庚园律师 回复 @两忘艺廊: 厉害啦!
老师好😁
张庚园律师 回复 @h各有所好: 您好
这个解释三,是说未履行义务,可以限制,但并非说,未实缴就可以限制。未履行是已到履行期但未履行,未到履行期不是未履行。因此未实缴与未履行不同。另外,若章程或决议说已实缴小股东不给分红,属于侵害股东权益,这个章程条款或决议是无效的。可以不按股份比例分红,不代表可以不给小股东分红。
在18年的末尾听到这段话 依然是振奋人心 感恩有人愿意分享自己的时间 这样分享知识
张庚园律师 回复 @Hey_Mr_Che:
果然有变化
不虚度时光,相信滴水石穿
张庚园律师 回复 @Eliza_0l:
一般情况下,股东间都会约定同时、同比例实缴,哪个股东都不会做傻瓜;在创业型公司当中,并非是资金为王,没钱的股东可能才是企业的灵魂,因此,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应当留给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法不规定,才是最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