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讲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判断

第一百七十三讲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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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昆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凡。

再审申请人彭昆荣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不履行林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昆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没有列出认定无农业户口就撤消登记资格的“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岳麓区政府对林地确权采用由区法制办“回复”处理,其程序和主体资格违法。(三)彭昆荣提供的证据8-19可以证明“林业三定”时圹背山林地登记违法错登漏登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法院应当撤销该违法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岳麓区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林地争议是否属于权属争议,是否应由政府通过确权方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本案中,望城县天顶乡青山村在“林业三定”发放林权证时,因彭昆荣父母已经过世,彭昆荣在1970年转业时也将户口转为长沙市非农业户口,彭昆荣户在望城县天顶乡青山村无农业户口。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户原林地,对该林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将原属于彭昆荣父母的林地经分配登记在本村其他村民名下。涉案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彭昆荣提出对争议地的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不符合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其如认为登记发证行为侵犯其权利,可以通过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寻求救济,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因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有关彭昆荣林地确权申请的回复》不存在侵犯彭昆荣林权的情形。

综上,彭昆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昆荣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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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友5703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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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友5703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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