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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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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