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十一章 附则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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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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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曲莫莫

    老师,你下次可以更新《3——6岁幼儿学习发展指南》嘛?

    学前教育之声 回复 @曲莫莫: 工作很忙,有时间了会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