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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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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