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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我们前两课都讲到了跟新冠肺炎有关的刑法问题,我们今天继续进入这个问题。
我们今天要谈到的罪名是刑法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这个条文看起来比生僻,法条文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规定了4种罪状,跟普通老百姓关系最大的是第4款。第4款说的是什么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防控措施。
比如你从疫区而来,结果感冒发烧,政府让你待在家,但是你却不待在家,拒绝自我隔离,引起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那就可能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
首先请各位要注意,这个条文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你会发现这里有个概念叫甲类传染病。
刑法330条的最后一句话说了这样一句话,他说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决定。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一种叫鼠疫,一种叫霍乱。
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第4条,也明确规定了,乙类传染病如果经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报国务院批准,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反恐。
大家知道现在新冠肺炎都被认定为乙类传染病,但是卫健委已经报国务院批准,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防控。这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就认为新冠肺炎就属于甲类传染病。
第2个问题,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这是一个什么犯罪呢?这是一个故意犯罪还是一个过失犯罪呢?我估计有很多朋友会认为这是一个故意犯罪,但请各位来看一下它的法定刑。
他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情节较轻的是三年以下。但是如果你认定他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我故意的妨碍传染病防治法,故意的想造成疾病传播的话,这是不是好像要构成我们之前讲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的想造成鼠疫和霍乱传播,这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基本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是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但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他最高刑只有7年。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似,还是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似?显然它是和后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相似的。
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期,情节较轻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就会发现这个罪名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什么叫法定犯?法定犯就是因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它构成了犯罪。法定犯是跟自然犯相对立的概念。
自然犯是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像放火、杀人、强奸、抢劫,这都是自然犯罪。因此这个罪名应该理解为过失犯罪。但是我想特别提醒各位注意,这个过失犯罪很特别,因为我们刚才说过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出现实际损害结果。
就像我们刚才讲过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定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而这个罪名比较特别,因为法条说什么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这是一个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换言之,只要具备这种严重传播的危险,即便最后没有导致传播,但只要出现了严重传播的危险,对于这种危险是过失的话,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所以你会发现在这个罪中,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故意的,但是对于结果的发生,无论是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实际损害结果,或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一种严重的具体危险,而这都可能是过失心态。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两高两部的规范性文件,把新冠肺炎解释为甲类传染病,它其实是一种非常扩张化的解释。还是提醒各位注意,因为一个普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打击具体危险的。
即便你有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但是如果你的主观心态是过失的话,如果没有达到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这个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它作为一种过失犯罪是可以处罚这种疾病传播的严重威胁,所以这个罪名的打击是非常之宽泛的。
当然这里面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还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判断标准依然是一般人基础上的一种科学标准。也就是说必须要站在科学法则上,根据一般人标准来判断,是不是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但我最后还想特别说明一下,关于渎职罪的认定,大家会发现两高两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渎职犯罪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但这里面要提醒一下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历来是偏轻的,近10年来渎职犯罪在全国法院的立案数大概只有千分之二左右,而贪腐犯罪的打击数是渎职犯罪的8倍、9倍左右。
所以司法实践是比较注重对贪腐犯罪的打击,但对于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偏弱的。当前司法实践打击的锋芒之所在,大部分都是普通民众,但是我们会发现渎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那一点都不比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如果渎职行为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但他其实既构成渎职犯罪,还构成以危险方法类犯罪。如果是故意渎职的话,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还可以构成故意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但如果是过失型的渎职的话,那就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如果还导致了传染病传播的话,其实还同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大家知道严格自吏,官吏的吏,严格自吏是我们的基本形势政策。即便不说严格自吏的政策,我们也需要对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保持同等的对待。如果普通民众的相关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渎职犯罪分子,当然也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这里面各位要注意,刑法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但这也是一种玩忽职守,但它的法定刑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传染病妨碍失职,同时还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当然应该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我们会发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到7年,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而处罚会更重一点。这是我们今天所谈到的问题。主要讲到了妨碍传染病防治。
关于抗击疫病的刑法问题,我们大概讲了三讲。
第一讲我们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故意犯罪,那么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具体危险必须是科学法则上的一般人标准,单纯的导致一般人恐慌,如果在科学上没有根据的话,这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第二讲我们讲到了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个结果加重犯可以是致人重伤和死亡,也可以是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
同时我们还讲到了115条第2款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是根据疾病传播可能性的概率大小来进行认定的。
在第3讲,我们谈到了妨碍传染病防治罪,注意这是一个过失犯罪,但他既处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种具体危险。同时我们还简单提及了渎职罪,我们大概就讲到了这些问题。
大家会发现瘟疫其实在人类历史上是此起彼伏的,所以瘟疫为什么让人感到害怕,因为他打断了人们习以为常的进程。但是人类社会其实从来没有按部就班的生活方式,所以也许这种异常状况就是一种常态。
瘟疫让人恐慌,但人类最应该恐慌的其实是恐惧本身。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尽可能的给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的确定感,让人不至于陷入无序的恐慌之中。所以绝对不能因为抗击疫病的特殊情况就突破法治的基本原则,否则就将陷入另一场更大的风雨。
加缪在《鼠疫》面有这样一段话。加缪说:“如果过高的抬高义举,最终会间接的大力颂扬罪恶。如果过多的颂扬英雄的举动,很多时候反而会间接的大力颂扬罪恶。因为他会让人猜想英雄的义举是非常罕见的,是非常可贵的。但也许邪恶和冷漠反而是人们更常见的一种动力。
所以你会发现很多人投身的一些活动,也许它不是一种丰功伟绩,因为他们知道这本身就是他们唯一可以去做的事情,如果不下决心去做,反而是不可思议的。加缪在《鼠疫》这本书中为英雄主义降温。
这给我们一个提醒就是,在对抗疫病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平凡的,我们要做好我们平凡人所应该尽到的责任。
当然这不是说英雄不可贵,而只是说我们每个平凡人都应该成为英雄。因为只要我们每个平凡的人诚实的对待我们的责任,我们本身就是英雄。英雄不是超越平凡的,英雄本身就是从平凡人中而来的。我们没法走向第一线去对抗瘟疫,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诚实的人,诚实的对待我们的责任。
谢谢大家,我们今天的讲课就到这里。
罗老师,有在听哦攒起来听多些。
结尾升华了一个高度
两高昨晚对疫情中的刑事案件订罪问题出了答记者问 很值得看
第三十三课学完打卡 英雄不是超越平凡的,英雄本身就是从平凡人中而来的。 最后一段话好感动
张明楷教授主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罪 但这个观点并未被两高两部的规范性文件采纳
英雄本身就是从平凡人中而来,我们没法走向第一线,去对抗瘟疫,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诚实的人,诚实地对待我们的责任。
谢谢。
结尾那个高度高而平凡!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更必须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愿所有法律人都努力做法治之光。
谢谢罗老师的讲解,听完这三讲我对疫情和相应刑事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知啦!看到本讲最后的论述,特别的感动!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