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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上一节我们讲到了疫情期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我们想继续来谈一谈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115条的第1款,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这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里面请各位注意,不仅仅说到了致人重伤和死亡,还说了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
举个例子,张三是一个仪式病人,他天天对着电梯吐口水,但大家身体素质好,一个人都没有感染,但是最后把这些人全都隔离起来了,隔离了2000多人,每天吃喝拉撒睡,政府损失100多万,这叫不叫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这里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多少钱才是重大损失。
司法解释其实没有规定,但是2008年公安部和高检院对于失火罪有一个追诉标准,大家知道失火罪就是过失的放火罪,对于这个追诉标准,他把财产的重大损失标准认定为50万,这个标准是可以借鉴的。因为毕竟失火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都是写在一个法条中。
115条的第1款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115条的第2款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都使用了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术语,所以50万是可以借鉴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故意危及公共安全,导致公司财产损失50万,那就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什么叫做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犯以上又出现了一个加重结果,从而加重其法定刑。
上节课我们讲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文,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是一个具体危险犯,因为它不需要出现实害结果,所以他的法定刑是三年到10年。
但是如果出现了实际损害结果,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那就属于结果加重犯,要加重他的法定刑,那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大家知道在刑法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对于这样的加重结果,当然可以是过失的,因为结果加重犯一般来说,对于加重结果都是过失的。
就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因为如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的话,那就应该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了。所以你作为一个确诊病人,因为是轻症,所以没有去医院,然后医生说你在家里面自我隔离,但是你天天觉得在家呆着很麻烦,他憋在家好长时间了!
所以你说你这次应该没事去KTV唱个歌,但好像现在KTV都关门了,但不管怎么样,你又觉得好几天没坐地铁了,于是北京地铁1号线你坐一下,13号线,你坐一下,5号线也坐一下,你想感受一下地铁,想看一下有多少人,结果导致有很多人感染,最后你的辩护理由是什么?
你说我真的不希望他们感染,你看我还戴口罩,我这个口罩还是N95的口罩,当然是有呼吸阀的口罩,我也不知道有呼吸阀的不能带,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的加重结果是一个什么心态,这里的加重结果是一个过失心态,但是你对于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具体危险,你还是故意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认定为115条第1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但是大家要注意到,115条第1款的结果加重犯对于加重结果很特殊,因为他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比如说在刚才的吐口水案,你就希望全楼的人都感染,感染你开心,结果吐口水,导致全楼的人都感染了,50个人感染。你很开心,说同归于尽。这应该定什么?这还是属于115条的加重法,因为115条的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对于重伤死亡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你撑吐口水,希望全楼的人都感染,但最后一个人都没干了,你很生气,这应该如何定性呢?
表面上来说这属于115条第1款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但事实上法律规定很特别,114条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构成114条,不构成115条第1款,也就是说它只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来定罪量刑。
下一个问题,也许是一个最值得研究的问题。
因为115条的第1款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而115条的第2款却规定了另外一种犯罪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115条第2款说,过失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有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各位就注意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是一种过失犯罪,注意它的法条文结构,我们刚才说的114条,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种具体危险犯。换言之,只要出现这样一种具体危险,就可以构成故意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出现实害结果。
115条的第1款说,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在115条第2款中,他的表述是什么?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很明显这种过失型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跟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决水罪是一样,它必须是实害犯,换言之,必须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的重大威胁。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现这种实害结果,只是出现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他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出现了实际损害结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才能认定为过失。
前段时间有这样一个案件,马鞍山有一个大夫是一个胸外科的大夫,姓姜,1月23号姜某某带着妻子和女儿回到安庆老家,他期间跟大哥、大嫂一家聚餐,那1月27号他回到了马鞍山市,春节期间依然到医院上班,结果1月30号姜大夫就出现了低热感冒症状。
但是2月4号他再次到医院上班,2月6号他的大哥大嫂都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姜大夫夫妻两人都停止上班。经检查,姜某某就被认定为疑似病人,最后把姜大夫给抓的。公安机关就认为姜大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进行立案侦查。
于是这里的问题就出现了,第一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第二,这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刚才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标准,不是事后标准,因为事后标准说白了就是事后诸葛亮,如果感染了就有危险,如果没有感染就没有危险。
不是这样的,应该是事前的一般人标准基础上的科学标准,站在事前的角度,姜大夫是一个大夫,感冒发烧,而在感冒发烧的时候依然去医院上班,在那个时候他并不知道自己的大哥大嫂已经得了新冠肺炎。
从一般人的标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感冒发烧的人会不会给你带来恐慌?会。但是很多时候这种恐慌是一种没有理由的恐慌,而站在科学法则上来说,一个感冒发烧的人有多大的可能性是会感染新冠肺炎?我觉得这个可能性可能是比较小的。
我们经常说,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很多时候我们的恐慌可能只是一种偏见。所以站在科学的标准来说,我们会认为一个感冒发烧的人,他并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那么第二,在主观心态上这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你会发现故意和过失很多时候是要进行推定的。就像我们刚才说的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你必须要知道你自己有性病,但是所有的人被抓了都会说,我不知道我有性病,我怎么知道我有性病呢?但最后掉你的百度搜索记录,第1条就是:得了性病怎么办?
当然就可以推定你肯定是知道你感染性病。所以这里的推定它是一种经验性的推定,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两者最大的区别,其实还是一个对结果发生可能性认识的概率问题。
间接故意关于对于结果的发生,它是一种非常高概率的认识可能,他会觉得这个结果很有可能发生。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就没有那么高。
你开着一个大奔,故宫同款,然后发现前面有个人,你觉得离得很远,所以你没有减速,你觉得他看到的大奔一定会避让,毕竟我开大奔,结果那哥们儿在看手机没有避让。结果,你减速不及把他撞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把他撞了,那这种可能性大还是小,可能性其实比较小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是过失,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那就不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但是如果你开着一辆豪车,在人流量极大的地方不停的横冲直撞,说开滚,闭着眼睛开,结果把人给撞了。在这种情况下,你闭着眼睛在人流量很大的情况下开车,当然是可能具有高概率致人伤亡的一个结果,这种情况就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到我们刚才的例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对于结果发生可能性的概率,回到我们刚才的姜大夫,他当时只是感冒发烧,并没有被认定为疑似病人。你觉得一个感冒发烧的人,他有多大的概率就是新冠肺炎。
显然这是一个低概率事件。因此主观心态不能够认定为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但是我想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过失犯罪的实际损害结果,它既可以包括致人重伤和死亡,还可以包括什么?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
所以如果因为姜大夫去医院上班,导致很多员工去隔离,而隔离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达到50万的话,也许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但无论如何它都不能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故意型的犯罪。
好,我们今天就讲到这。
可我还是觉得姜大夫是受害者,怎么还会因为犯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要判刑呢?得病也是一种罪过吗?
犬犬和福福 回复 @犬犬和福福: 如果是这样,第一个不知为何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岂不是因为过失造成全国巨大损失,要被判处很严重的刑?
我开的是大奔啊,不可能看不见啊
ZIHAO0310 回复 @我的世界工匠: 故宫同款笑坏我了
听完这节已经不认识结果、过失两字儿了。114、115云里雾里
一杯特能苏 回复 @倒立的胖子: hhh因为对这两条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看法
罗老师,您讲的内容紧跟时事热点,我学到很多知识,感谢!听课时习惯看着文稿,发现里面偶有错别字,估计是语音识别造成的偏差。如果有需要,我愿意义务校对。
哈哈哈,故宫同款,太逗了您
ZIHAO0310 回复 @字疯子: 哈哈哈哈哈哈哈我也是笑死了
讲的很好!但错别字已影响到理解!
百度搜索记录能做证据的话……我经常搜索猝死的症状,不知道有没有啥影响
好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好
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三年以后回望那个时代,罗老师真的很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