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律政罗姥爷。疫情形势严峻,我们共同努力,今年春节特别长,在家呆的不耐烦,为了不给国添乱,工资是否足额付完?
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早在2020年1月24日就明确下文“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梳理了文件精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对于“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自然没有后顾之忧、对于工作中的意外也已开通工伤认定的绿色通道,最快最高效赔付。
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是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对于一般的劳动者,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0天内),按原来的标准发放不变。超过的,若职工提供了劳动的,根据劳动提供情况,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金华市是18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一般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的通知也可以借鉴,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既可以让员工拿到正常的工资待遇,企业又完成了职工的休假福利。
有的员工觉得不能上班不是我的错,为何一个月以后工资变的这么少,我想单位之所以能够存续是靠大家一起工作的结果,如果企业停工必然停产,停产后又用什么来发工资呢?发放生活费本身已经是为了大家生活的存续,从长远的角度公平分摊,没有不劳而获,没有事不关己,只有大家积极配合起来,让疫情早日结束,生活依旧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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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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