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四、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上)

《纪要》四、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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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上半部分内容为:(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下半部分内容为:(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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