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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课我们已经区分了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重要概念,也了解到在我国约定财产制是优先适用的,那么作为约定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协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婚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平等协商,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达成的书面协议。
就婚姻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划分,可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
为了使婚姻能够更加纯粹、更加自由洒脱,现代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通过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提前确定夫妻之间财产分配方案,避免离婚时双方对夫妻财产繁复的争执,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也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法院分割双方财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签财产协议,又难免有很多顾虑。
比如签订财产协议真的有效吗,能够保护我们的财产不收损害吗?
如果因为协议的签订影响了夫妻感情怎么办呢?
如果要签财产协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内容呢,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就来回答一下这些问题。
正如我们上节课讲到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是保护且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根据意愿签订的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效力是最优先的,将成为保障一方或双方财产最有效的武器。
那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是什么样子的呢?
要满足以下的这些法律基本要件:(1)签订协议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书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2)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那么涉及的财产协议也就无效了;
(3)签订的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或双方作出约定时有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而违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协议可能因此无效或可撤销。
比如实践中一方签协议时就有离婚的意思,但对另一方隐瞒该心态并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判断,不久后提出离婚的,被法院认定为该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欺诈行为;
(4)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如:婚前财产约定书设定提出离婚一方丧失财产的分配权,该约定书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限制一方离婚的自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婚姻自由,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协议无效的情形;
(5)要注意在形式上,财产协议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形式或由代理人签订的协议,都会影响协议内容的实现。
有人会担心财产协议的签订会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但财产协议并非要求一定按照该协议执行,只是为实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求或在感情破裂等特殊情况发生时获得财产保障而设定的一种契约。
换个角度来讲,婚姻并不只是单纯的感情问题,之中有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孩子受伤害怎么办?
父母出钱购买了孩子的新房,子女离婚的话如何保证父母的付出得到保障?女儿出嫁父母配送的丰厚嫁妆,一旦将来女儿的婚姻破裂,这些嫁妆能够保住吗?未来的儿媳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到底是加还是不加?丈夫在外经营公司的借款,经营不善的债务是否要用家庭财产偿还?
这些一谈到婚姻就不可避免的问题事实上都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规避或降低可能的风险。可以说,签订一份优质合理的财产协议,对婚姻的稳定与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如何约定一份好的财产协议,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应当明确协议的签署目的,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并不以离婚为前提,二者的生效条件也不同,如协议的签署目的造成混淆,则协议的效力也会产生争议;
(2)应当明确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的财产归属与分配范围包括双方已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来将取得或可能取得的财产、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权属,也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相互赠与内容,因此约定中对财产描述的越清楚详细,越不容易产生纠纷;
(3) 应当确认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有处分权,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导致夫妻财产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无法实际履行;
(4)应当确认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可实施性,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条件,履行期限应为可期待的时间,履行条件也应当是具有实现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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