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的利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建设要心中装着人民,事事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
“黑”“恶”势力无视法律,违法乱纪,欺行霸市,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必须予以扫除,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正义,还人民一个朗朗乾坤。
但是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扫黑除恶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黑”“恶”仅仅是一个道德判断,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何谓黑恶势力,必须从立法上严格地予以界定和明确,以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否则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扫”和“除”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司法程序进行,要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保护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避免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裁判,避险未审先判。
保护不了“坏人”的法律也保护不了“好人”。法律上并没有“好人”和“坏人”这组概念。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律应该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哪怕他被道德定性为“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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