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二娘的酒钱怎么要?
大家好,我是律政罗姥爷。话说孙二娘外号母夜叉,在孟州道十字坡与张青夫妻两开了个酒馆,自己酿酒,你可以现场喝,还可以定制采购回家,一天一位客官定制了100斤女儿红,送货后客人没给钱,孙二娘着急就穿越到金华找罗姥爷,酒已经给了,钱能要回来吗?罗姥爷是这样回答的:
假如二娘送货的时候提供了一份送货单,上面有酒的数量和金额,对方也签字了,钱可以拿。那么最齐全的交易手续是怎么样的呢?先签个合同,然后下个订单,送货有客户本人签字的到货单。送货单必须要有送货人、签收人、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同时还应写上一下几句话:
(1)客户签收视为对货物质量、数量的认可;
(2)款项自到货后3日内支付至哪个账号,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为逾期导致的诉讼在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买受人承担;
(3)本货物签收后保管对应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货款付清前,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逾期不付款,卖方有权选择拿回货物。
总结一下,孙二娘要拿回酒钱只要设置好送货单,保证签收即可。真正的技术含量在送货单上,孙二娘听完豁然开朗,临走前给我留了两坛宋朝的女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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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同法》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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