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

003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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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说法律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大家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我们这一档节目主要是根据各位网友的提问咨询以及结合实际案例针对各位网友的问题由黄涛律师予以解答,欢迎各位在收听节目中留言,并与黄涛律师联系。黄涛律师事务联系方式为手机(微信同号):13519566021,也欢迎各位点击音频下方的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十四期讲座内容明细

本次专题主要是围绕各位网友的提问结合婚姻法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共十四个问题,也就是分十四期,每一期的题目和提纲我已经放在了音频下方的文稿里,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期:送出去的彩礼怎么才能要回来?

第二期: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

第三期: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第四期: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和女方还有关系吗?(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第五期:丈夫给妻子打借条,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还钱吗?

第六期: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第七期:抚养费到底怎么算?

第八期:怎么变更抚养权?

第九期: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名字,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第十期:遭遇家庭暴力,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第十一期:一起生活很多年,孩子也生了,没办结婚证,怎么离婚?

第十二期:离婚不离家,我们还是不是两口子?

第十三期:我的婚姻怎么就成无效的了?

第十四期:离婚后,发现一方私藏财产了,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分割?

今天我们就开始第三期的讲座。

点击这里收听音频


003

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

------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的讲座呢我们是针对本次婚姻法专题的第三个问题,《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

 在开始今天的话题之前,我们首先回答一下昨天有位网友的提问!

 昨天的话题是《为什么法院不判决我离婚》在这个话题说完后,有位女性的网友想我微信提问,她现在正在怀孕,她的丈夫提出要求离婚,她该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告诉这位网友,离婚与否是你们的家务事,你们是否离婚,这个必须要由你自己拿主意,作为律师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生活琐事,我确实无能为力。其次:由于你现在正处在怀孕阶段,此时男方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属于婚姻法对于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换言之,在女方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以及流产后六个月内,原则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要求离婚,但如果有特殊情形(比如虽然怀孕但是怀的孩子是“隔壁老王”的,那么男方也是可以要求离婚的)。综上:就这位网友的提问,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形的,男方是不能在你怀孕的这个期间内提出要求离婚,当然女方要求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好,下面我们开始今天的话题《房产证只有男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为了房产争吵的不可开交,而且现在的房子也是很多家庭重要的财产之一,有些房产可以说是倾尽男方父母半生积蓄,女方往往在考虑是否同意结婚时,男方是否有房是重要参考和决定条件之一,甚至有网友说是丈母娘推高了房价。虽然是玩笑,但也确实道出了房子在婚姻中的地位。那么如果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呢?女方要不要必须到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和认定。关于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女方能不能要求分割的问题核心还是要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女方当然有权分割,如果不是,女方自然无权要求分割。下面咱们一一分析。

      实践中,一般来说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男方婚前支付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个人单独所有的。那么这种情形下,房产当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除非男方愿意分割,否则此类情形下女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第二种情形:男方和女方婚后购买的房屋。这种情形下不论是付全款还是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进行贷款购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男方一方的名下,也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当然有权要求分割。至于没有还清的房屋贷款自然也属于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情形: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所购买的房屋。这也是实践中被很对人误读,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男方首付款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男方个人的债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怎么认定?

      这里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

      实践中,有些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基于对男女感情的不信任,有些父母(主要是男方)会在小夫妻结婚后(有些甚至是在女方生子后)才给男方出资购买房屋,此时的房屋虽然是双方婚后取得,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属于一方父母对于一方子女的赠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情形是,双方父母在小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为小夫妻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实践中,有些小夫妻自己独立购买房屋仍有一定的困难,此时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小夫妻购买房屋,此种情形下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但由于双方父母均出资,那么此种情形下视为各自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屋可视为双方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特别注意:这两种情形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事实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简单来说,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父母婚前为双方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说明是给双方的,则推定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婚后购买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说明是给一方的,则推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No.1 女方没工作的是否没权利要求分割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很多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负责赚钱养家,女方负责貌美如花,但是一旦感情破裂,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男方会认为,家里的大部分或者主要的财产都是我在外赚钱购买的,你在家就收拾收拾屋子、带带孩子、你给这个家添置了什么?有些女同志,结婚前轻信男人的一句“我养你”。甚至放弃工作不上班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自己也认为,家里的财产、房贷都是男方偿还的,自己没有收入还要靠丈夫养活,自己确实没有收入,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这个想法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别约定或者特殊规定的,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男主外、女主内貌似女方没有为家庭带来收入,但是由于女方在家庭中付出家务劳动,客观上减少了家庭的支出,事实上起到了增加家庭收入的作用。所以全职太太也是为家庭付出的,是有权理所当然的要求分割财产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No.2 结婚只要满八年,个人财产都转化为共同财产了是真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

      这个理解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的,根据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2001年最高院又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与上述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内容不相一致。《法发(1993)32号文》的相关内容应不在适用。换言之,除非双方有类似的约定,否则个人财产并不因为结婚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当然转化为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2号文》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o.3 男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是共同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项费用是基于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费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严格的身份依属性,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黄涛律师(手机/微信:13519566021)

律师提示

个人建议:婚姻关系还是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物质财产虽为个人生活所必需的,但相比离婚时的锱铢必较,两人相濡以沫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更是人间美事!财产分割的关键所在是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房产证上是否是两个人的姓名,其实并不十分重要!离婚并不能致富!

以上就是今天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欢迎各位收听,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3519566021(手机微信同号)也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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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公子衿C

    "男方婚前支付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个人单独所有的。那么这种情形下,房产当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 这个里面如果男方虽然付全款。但是借的外债,婚后又用自己的工资去还借款,还算男方个人财产么?

  • 月眉湾

    律师您好 现在我和男朋友要结婚了 这个房子是他爸爸之前一个人出首付买的。那结婚之后房贷肯定是我俩还。那现在该婚前写赠与书说明是赠给小夫妻双方的 还是该婚后过户到男朋友名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