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呢?

002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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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我们开始本次婚姻法专题的第二个问题,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

     实践中,很多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但是结果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时很多朋友就觉得很奇怪,明明我们的日子已经过不下去了,为什就不判决离婚呢?甚至有些小伙伴就会恶意揣测这就是法官故意的,或者是法官和对方有“猫腻”。

      一:你必须知道的离婚一、二、三。

     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猜测。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离婚纠纷。我个人总结为,离婚纠纷要记住1、2、3。简言之,离婚纠纷就是一对合法的夫妻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三个问题。

    所谓的一就是指一对合法的夫妻,具体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合法夫妻。这里排除同居关系(始于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后面的节目中会予以专门解释)


    所谓的二就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离婚,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另一种方式就是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所谓的三,就是离婚案件要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1、是否准许离婚;2、子女抚养问题;3、财产分割问题。


    上述三个问题是有先后顺序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见首先解决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如果准许离婚则继续处理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如果认为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那么就直接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随之后面两个问题就不予处理了。


    二: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这里需要注意,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因为有些时候人的感情是很复杂的,调解无效或者一方虽有过错的,但可能有回改或改变的,夫妻感情并未见的就一定破裂。另外,由于夫妻感情比较的抽象和概括无法进行量化,一般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是都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还要综合考虑婚姻的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三:离婚的法定情形。


      前面说了,夫妻感情是很抽象和概括的,那么一般来说具备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夫妻感情疫情破裂的情形呢,归纳起来打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来说,一夜情行为不属于此列。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要注意,不能认为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殴打才构成家庭暴力,即使偶尔的动手殴打也构成家庭暴力。另外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遇到家庭暴力时,要积极的报警、(这样可以证实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到医院检查(这样可以确定伤情确定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般来说,除赌博、吸毒等行为屡教不改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有其他恶习的也可以视为感情破裂,比如酗酒、嫖娼、卖淫等同样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这里要注意分局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如因工作、上学、就医等原因的分居则不在此列。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婚姻法》第32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专门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见下文),一般来说实践中,常用的属于其他情形的一般有以下三种:


      1、一方患有不事宜结婚的疾病且无法治愈的;


      2、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证在服刑的;


      3、一方私自中止妊娠损害另一方生育权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本案中《婚姻法》与该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不冲突的条文仍可以适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那么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被告具有上述行为。实践中也有人问我,黄律师我是不是要举证证明对方具备上述全部行为,法院才判决我离婚。这个是不需要的,只需要证明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可。我个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据上述全部情形,那估计也不是一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布:1989-11-21 


实施:1989-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989年11月21日


起诉离婚必须两次才判决离婚是真的吗?


      这个说法有一定的市场,但该说法是不准确的。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作法是:


      1、对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则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实践中也有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而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形,其实这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认定感情破裂与否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2、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举证证实双方具有感情破裂情形的,则一般驳回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3、六个月的冷静期。


     有的同志可能会说,那既然这次判决我不准予离婚我就继续起诉,再次起诉。实践中和法律规定,如果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其实很有必要,很多小夫妻其实离婚也只是一时冲动,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回家后也许就和好了再也不起诉离婚了。婚姻稳定,家庭才问的进而社会才能稳定。当然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又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比如原来没有遭遇家庭暴力或者没有证据的,现在具有家庭暴力的情形和取得了证据的,则不受该六个月的限制)


      4、第二次起诉如果仍然没证据,法院怎么判决呢?


    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6个月的冷静期双方还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即使原告仍无法举证的,即使被告仍不同意离婚的,法院还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这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我都不同意离婚,为什么法院能判决离婚,其实这也是合法合理的,法院不能强行判决两个人结婚但是可以强制判决两个人离婚,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律师建议:


个人建议:恋爱自由,结婚不易!离婚并不是一场任性的游戏可以重启一切,可以推倒重来。婚姻是两个家族(男方、女方)和三个家庭的事情(公婆、岳父母、自己)。当您想起诉离婚时请问自己三个问题:1、我们的感情真的到了无法继续维系的地步了吗?2、离婚后我还会重组家庭吗?3、重组的家庭就一定比现在这个还幸福吗?如果您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请暂时收起离婚的念头吧!


好以上就是今天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欢迎各位收听,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3519566021(手机微信同号)也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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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蓝色OvO

    讲的真不错

  • 听友194902231

    分居十六年了,可以离得拓吗

  • 听友194902231

    不判,永远被别人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