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变幻莫测,历史教你选择。喜马拉雅的听众朋友,你好,欢迎收听由喜马拉雅和观乎文化共同制作的《中国历史大变局》。我是吴钩,由我为您主讲宋朝的历史大变局。
前面几讲,我们介绍了宋代的政治制度。接下来几讲,我们要来讲一讲宋朝的法制,领略一下宋朝独有的法制文明。首先我们要来讨论一个问题: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现代国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由立法机关修订出来的,比如西方国家的国会、中国的人大。但是在中国古代,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比如廷尉、大理寺,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这是为什么呢?可能有一些朋友会说,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皇帝说出来的话,都是王法,哪里需要什么立法机关?但是,这种说法只是今人自以为是的想象而已。我们前面几讲中已经说到,唐宋时期的帝王并不能“出口成敕”,一道皇帝诏敕的出台,有着非常严谨的程序。诏敕出台之后,要成为国家的法律,还需要经过立法的程序,并不是皇帝随便说一句话,就可以成为圣旨。也并不是皇帝随便下一道圣旨,就可以编为国家法律。
古代不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原因可能很简单,是因为古代的立法频率非常低。一个王朝,通常只在立国初期,组织几位大臣,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修订一部本朝的基本法,比如汉朝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律》,唐朝在隋朝的《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唐律疏议》,宋朝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刑统》,明朝也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明律》,清王朝则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一部基本法制定出来之后,这个王朝往往便不再进行频繁的立法活动。因此,古代王朝没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但我们要说,宋朝是一个例外。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宋王朝在制定了《宋刑统》之后,还进行频繁的立法。晚清的梁启超统计过中国历代王朝的成文法编修情况,发现宋朝立法最为积极,几乎每一任皇帝都会编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远远超过其他朝代[1]。由于常年需要立法,宋朝出现了专门的、常设的立法部门,叫做“编修敕令所[2]”或者是“详定敕令所”。“编修敕令”的意思,就是说,将以前颁布出来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订、删定,编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这样的立法活动,宋朝常年都有。如果不设立专门的立法部门,就无法应对这么频密的立法活动。
宋朝的立法频密到什么程度呢?宋朝人自己说,假设一个聪明人,热衷于立法,成天都在寻思哪个领域国家尚未立法,穷尽他大半辈子的智慧,突然想出一项新法,自以为新奇,便得意洋洋地跑到衙门,献上立法建议,结果,衙门的人查了大宋法律汇编,然后告诉他:类似的法条国家早已制定出来了[3]。这位聪明人只好失望地回家,洗洗睡。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朋友说,你举的这个例子不靠谱,因为就算宋朝真的立法频繁,但订立一条什么法律,从来都是皇帝和高官说了算,哪里有平民百姓插嘴的份?得了吧,还跑到衙门献立法建议,这不是自讨无趣吗?
但是,我要告诉你,在宋代,每一个平民百姓确实可以向朝廷提出立法建议。宋朝频密的法律体系,有一部分法律条文就是来自民间的建议。
宋朝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日常的参与。在平时任何时候,任何一位宋朝的臣民,如果认为现行法律存在有“不便”或“未尽”之类的问题,都可以在任何时间向他所在的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他们的意见书送到中央政府[4]。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国家便可以成立一个编修敕令所,启动立法程序。凡是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平民,朝廷会给予物质奖励,或者是录取进政府部门工作。
我相信,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之下,当时的民间必定会产生一批“立法爱好者”,他们成天琢磨哪些事情需要立法,然后向朝廷提出立法建议。事实上,熙宁变法期间推行的“市易法”,这个“市易法”翻译成现在的说法,大概就是“国营企业贸易法”,这一贸易立法便来自民间一个平民,叫魏继宗的人上书献策所修订出来的。
第二个途径,是国家立法时期的参与。在朝廷成立编修敕令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按照惯例,宋朝政府会在天下各个州县衙门以及热闹的地方贴出公告,宣布国家现在进入立法期,各位如果有立法建议,都请赶紧到州政府投书。比如,政和元年(就是公元1111年,四个“1”)这一年的二月份,宋徽宗任命宰相何执中提举修敕所,开始新一轮的立法[5]。何执中领导的修敕所很快就给个地方的政府发出公文,要求各地方政府州县贴出公告,告诉当地的官吏、老百姓,有任何立法建议,都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状,州政府收到管辖之下的官民的立法建议书之后,就以“急脚递”的形式送到京城(宋代的“急脚递”就相当于现在的快递)。
宋朝平民参与立法的第三个途径,是在新修订法律的试行时间。按照惯例,宋代一部新法典修订出来之后,通常还要在小范围试行一段时间,而不是立即就在全国范围推行。在试行时间之内,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也可以向朝廷报告立法的得失,并建议修订。比如天圣七年(就是公元1029年),新的编敕完成了,提交给皇帝批准,但仁宗皇帝并没有立刻批准,而是说,新修订的敕令暂时不要雕印(就是不要印刷出来),先抄写成副本,发到各个路试行一年,一年内发现有问题,如实地汇报朝廷,再作修订,修订之后才雕版印刷,颁行天下[6]。
好,现在如果我说,宋代的每一个平民都有机会向宋朝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大家应该会相信了吧。我们不能不承认,宋王朝的立法机制是相当了不起的。用现在的目光来看,我们会发现,宋朝的立法程序,其实是存在一定的“立法民主”,而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在其它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那么,宋王朝为什么要这么频繁地立法呢?我总结了一下,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宋朝的基本法《宋刑统》是抄自《唐律疏议》的,许多条款都是与宋朝社会的现实相脱节,没办法适用,需要用新的敕令来代替;第二,社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旧的敕令也总有滞后的时候,需要不断修订新的敕令;第三,,宋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的朝代,用南宋思想家陈亮与叶适的话来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7]”;“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8]。”这里所谓的“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可以说,宋朝立法频繁,正是国家重视法制的表现。宋朝对法制的重视,还有另一个表现,就是朝廷要求官员都要熟读法律,接受法学训练,宋太宗曾经下诏说,今后官员必须“习读法令”[9]。宋朝的科举考试设有一个法学专科,叫做“明法科”[10];宋朝的新科进士在授官之前,要接受吏部的考试,叫做“铨试”,铨试主要也是考法律题。所以,宋代的士大夫,多多少少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特别是司法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胜任的,必须具备相对专业的法学素养。宋朝政府要求,司法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当时这个司法考试叫做“试法官”。你通过了这个司法考试,才可以被任命为司法官[11]。
宋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要配备专业的司法官,他们一般来自“明法科”及第进士、“铨试”的合格进士,此外,还有一部分司法官是从官僚队伍中转任过来的,他们申请转任司法官的时候,需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这个考试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台负责监督。
那么,宋朝的“试法官”会考哪些题目?我们以(神宗朝)熙宁二年(就是1069年)的“试法官”为例略加说明。这年的“试法官”一共考六场,一天考一场,一共考六天。前五场都是考案例判决,要求每场案例包含10~15件刑名。第六场考的是法理题,五道。所有的案例试判呢,都要求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问,可以在试卷上标明。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今天才有司法考试,其实宋朝也有了。
可惜的是,宋代之后,元、明、清三个朝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都被取消,“试法官”当然也被取消了,铨选也不再重视官员的法学修养。
好,今天我们对宋朝立法民主化、司法专业化的介绍,就先讲到这里。下一讲,我们还要介绍宋王朝独一无二的司法程序。许多人都以为中国古代的司法不讲究程序,真的是这样吗?请听下回分解。感谢您收听今天的《中国历史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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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自《饮冰室合集》卷16《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宋代法典之多,实前古所未闻。每易一帝,必编一次。甚者每一改元,必编一次。盖终宋之世,殆靡岁不从事于编撰法典之业。”
[2]官署名。简称敕令所。北宋仁宗时始命宰相提举编修敕令,神宗时复专置司局,以敕令所为名,仍以宰相提举。掌裒集诏旨,类编成书。参见“提举修敕令”;
[3]出自《水心别集》卷《实谋》:“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人之才不尽,人之志不伸,昏然俯首,一听于法度,而事功日隳,风俗日坏。”
[4]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诏:“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
[5]出自《宋会要辑稿》职官4-42;
[6]《宋会要辑稿》: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司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以便敕令所修正。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
[7]出自《陈亮集》人法卷《问古今损益之道》;
[8]出自《官法上》;
[9]出自《宋大诏令集》:“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自今司理、司法,并择明法出身者授之”;
[11]《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七五:“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补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
编修敕令所。
任法,一听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