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语特别版】006:“安心出轨”—明星的隐私权限在哪里?

【粤语特别版】006:“安心出轨”—明星的隐私权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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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有港媒爆出,许志安出轨马国明女友黄心颖,两人在车内的一段亲密视频被曝光。视频的内容、各当事人事后的表态、网民的舆论等,我就不想过多去评判,我倒想从这件事中,探讨一下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


每次娱记、狗仔偷拍公众人物出轨、吸毒等新闻,都会掀起舆论的一阵热度,制造了热点、吸引了眼球。有人认为,在镁光灯下的公众人物本身就应该树立榜样,如果因做错事被曝光,媒体没有侵犯隐私,而是行使了监督权。


另一种声音则是: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不同的人,隐私权的内容也有不同,公众人物就是各种各样的体育、娱乐明星或者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实际上,法律对他们并无特殊规定或要求。


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适度性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早在2008年“杨丽娟诉南方周末报社、南方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作过以下精彩的论述:

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的个人隐私,但作为公众人物的杨丽娟,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隐私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我国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及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罗列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其中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法律规定具有普适性,保护对象并不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


然而,正如广州中院论述的那样,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所以,从这个层面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保护要比普通公民要“窄”。明星享有极高的社会公众知名度,同时也被很多人视为偶像,一定程度上其一言一行,理所当然要受到一定监督,如果公众人物的言行,违背一般的价值观、道德观、世界观,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媒体对其披露,一般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但是(我又要说“但是“了),退一万步讲,在一些偷拍”出轨“事件中,如果是在一些相对封闭、私密性较高的空间里进行(比如卧室、更衣室等),这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因为这时候,被拍者隐私权的法益明显要高于公众的知情权。


就这次全城热议的“安心出轨“一事,首先拍摄地点是出租车内,是相对封闭的空间,虽然许先生和黄小姐的行为是由行车记录仪录下,并不是偷拍,但视频拥有者如果仅仅是交给某些人,那么尚不构成侵权。但他将视频交给媒体(据没有证实的消息是,还收了一笔钱,也就是非法牟利),使之公诸天下的行为,我认为是侵犯了被拍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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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kandro

    怎么突然是粤语

  • Bree_w2

    讲挺好的

  • Max_朱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