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集:我没有按规矩办事,会受到惩罚么?——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法律风险

第八集:我没有按规矩办事,会受到惩罚么?——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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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按规矩办事,会受到惩罚么?——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法律风险


提起黄光裕,各位朋友都知道他国美电器创始人,他曾在2010年被判刑14年。不过,各位可知道,当年黄光裕被指控最重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那他因为什么而被指控非法经营呢?原来,黄光裕曾在澳门赌场赌博,欠了数亿元的赌债。


但是澳门的赌场拒绝接受人民币还债,他没有办法,只好在2007年,将人民币8亿元通过“地下钱庄”结算成港币后归还了澳门赌场。后来,法院认为黄光裕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是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是,他因为违规换汇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亿元。

 

从这样一个知名案例说开来,今天王律师想给大伙儿讲讲违规换汇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了防止太宽泛,我就讲三个大家平常问我问得最多的问题: 

1、如果我利用亲戚朋友每个人五万美元换汇额度,分别换汇,再集中在境外使用,会有什么后果?

2、如果我曾经利用地下钱庄换一笔钱出境,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3、如果通过资金对敲换外汇,违法么?

 

好,下面就来逐一解释说明,并且附上我查到的审判案例。

 

问题一:如果我利用亲戚朋友每个人五万美元换汇额度,分别换汇后再集中在境外使用,会有什么后果?

 

国家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本系列课程为沃晟法商学院王芳律师原创,若有侵权,我们将追究经济责任。)后来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控细则不允许这种“蚂蚁搬家,积少成多”的操作手法,如果这样做情节比较严重的话,既涉及到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列入黑名单),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我们来看看法律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王芳律师查到的现实中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问题二:如果我曾经利用地下钱庄换一笔钱出境,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有些朋友早年想移民或是想作境外资产配置,正好手里有闲钱,便通过地下钱庄将上千万的人民币换汇出境,同时还给地下钱庄几个百分点的“手续费”,如今数十个国家开始实施CRS,境外金融帐户的信息又交换给了我国大陆税务局。因此,有些人便开始担心数年前的换汇历史来。(本系列课程为沃晟法商学院王芳律师原创,若有侵权,我们将追究经济责任。)抛开CRS不说,我们来看看在外汇管理政策是如何要求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承担的行政处罚后果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在此我附上一个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私自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前面讲的黄光裕的案例就是。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2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刑法第225条就是我们说的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有了司法解释,认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位可以想见,起刑点还是很低的。

 

问题三:如果通过资金对敲换外汇,违法么? 

有的朋友还问我,说如果境内甲公司向我借笔钱,然后境外乙公司替甲公司还钱,并且还的是外汇,还到我在境外的某银行帐户,这样“一借一还”,俗称对敲,这样的民间借贷是否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呢?


我个人认为,这里的资金对敲分成两种,

一种是地下钱庄最常用的经营模式,长期通过境内境外多家公司走帐平衡,明显的属于对敲,这个肯定是违法的,这方面的法律责任我在上述第二个问题中已经讲清楚了。


第二种情形不是地下钱庄,而是我通过某个做外贸生意的朋友帮忙,人家正好有外汇,于是境内给了朋友人民币,境外朋友给了我外币,朋友也并未从中收手续费营利,那这种民间借贷行为算不算违规呢?这种情况我个人分析认为也是违反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的,原因是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换句话说,换汇业务只能是金融机构有资格办理,不允许公民私下交易完成。

 

各位朋友,外汇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很多,这里不能一一解释,王律师选择了三种最具代表性情形作了说明,各位可以看到,相关违规风险还是很高的,咱们尽量选择合规的换汇方式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经过长达四个月的调查、研究与整理,我终于完成了八集外汇系列课程,每一集都付出了时间心血,每一集都做了尽职调查,每一集都是原创,还精心制作了一些图表,这可能是全中国独一无二的外汇套系课程了,感谢各位的坚持学习,王律师会继续和大家一起努力!

 

本系列课程为沃晟法商学院王芳律师原创,若有侵权,我们将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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