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集:大额保单理赔金将来能跨越国门吗? ——境内外大额保单配置须知

第四集:大额保单理赔金将来能跨越国门吗? ——境内外大额保单配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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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理赔金将来能跨越国门吗? ——境内外大额保单配置须知


“王律师,客户问我:现在他买了年金保险,儿子是年金受益人,如果将来孩子移民了,那么从保险公司拿的钱能带出国吗?”

“王律师,客户想到境外买保单,如果将来境外保险公司理赔了,这钱能拿回到境内用吗?”

“王律师,我给自己买张终身寿保单,受益人写的是女儿,如今女儿在美国工作,将来我女儿从国内保险公司拿到理赔金了,还能带到美国去吗?”

……

自从王芳律师从事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工作以来,这样的问题数不胜数,以前我也零星的了解过,但从未深入和全面研究,借着这次录制八集系列音频课程的机会,王律师决定拿出狠劲来,好好的调查研究一番保险理赔与外汇兑换的事。于是乎,王律师带着助理找外汇管理局、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兑换公司……没少调研打听,最后终于形成今天各位所看到的这一集,接下来,王芳律师就把独家调查结果在此发布,相信这既是客户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保险从业人员高度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保险理赔金换外汇的事分成两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购买境内外保单个人换汇业务;第二板块是——保险公司的外汇保险业务。这两大板块的保险外汇业务法律依据及实操完全不同,接下来我先谈大家最关心的第一板块,然后再补充说说第二部分。

 

第一板块:——购买境内外保单个人换汇业务

首先,个人换汇下的人寿保险理赔金进出国门这事,不由外汇管理局具体操办,而是由各家银行审核决定,但我们跑了好几家银行,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理赔金换外汇这方面实操经验很少,目前处于一事一议的状态,且国家政策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所以,以下的结论是不确定的,只能说是将理论与实操相结合后的一种分析推测:

 

问题一:中国客户购买境内保险,受益人是外国人(外国国籍),理赔金能否换汇出国? 

据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外国人从境内保险公司所获得的理赔金可以视作“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收入”,因此理论上是可以依据第十三条申请换汇出境的。王芳律师不放心,又继续向换汇工作人员详细解释了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的差异,得到的答复是——无论是外国人所得年金,还是外国人所得身故赔偿金,理论上均视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合法收入”,应该是可以申请换汇出境的。

 

问题二:境内保险,受益人如果是已经移民的中国人,仍是中国国籍,理赔金能否换汇出国?

这个问题也是不确定的,原因是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37条,所谓的“境外个人”是这样定义的——“(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各位可以看到,已经移民的中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移民国永居权身份证明)是没有列明其中的。


后来我们团队反复去咨询调研,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类人员是比照“境外个人”对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答案就又回到问题一了,受益人如果是持中国护照又已经移民的人,似乎保险理赔金也是可以换汇出境的。但实操上各家银行不愿意承办此项业务,一来缺乏经验,二来可能有合规风险。


问题三:中国个人能否在境外买保险?未来理赔金能否换汇回国?

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比较明确,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第八条 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一) 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外汇的政策问答》回答:非上述这两类保险的,不可以买,理赔金也不可汇入)

(二)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从保险外汇业务合规的角度来说,国家只允许对特定的某些保险可以开展跨境换汇业务,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类推出来——对公这样要求,那对私也是这样的要求吧?还记得我在第一集开篇时提到的“银联卡对境内公民出国购买保险有限制的新闻“么,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境内个人在境外可以购买与旅游意外或疾病理赔相关等险种,但不允许到境外购买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因此未来的境外保险公司发放的理赔金也不得换汇回国。

 

第二板块是——保险公司的外汇保险业务。

这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5年3月发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所谈到的外汇保险业务,什么是“外汇保险业务”呢?


我们来看看该规定第六条:外汇保险业务是指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开展的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或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外币结算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

(一)外汇财产保险;

(二)外汇人身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所以,这相当于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开办的外币计价或外币结算的保险业务,如果说是人身保险的话,主要是指第八条“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一)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换句话说,如果客户购买的是这类保险,那么很简单,直接按照该规定通过保险公司拿到外汇就好,我们来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条——“办理外汇保险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时:

(一)外汇保险项下的保费、赔款、分出保费、摊回赔款等费用可以通过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支付;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的外汇赔款、外汇保险金等收入,可以存入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金融机构收取的外汇保险项下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


讲完两个与保险相关的外汇版块,最后王芳律师总结一下本集所有内容,但有些内容因为没有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能肯定,只能是一种分析,供大家参考:


第一:通过国家授予“外汇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公司,所购买的跨境保单,保费和理赔金按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合规从保险公司获得外汇结算支付或外汇支付付费;

第二:境内个人购买境内保单,如果受益人是外国人或是港澳台居民,又或者是已经移民的人,在获得国家金融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后,理论上似乎可以申请将保险理赔金换汇进出境(银行实操经验很少,不太确定)

第三:境内个人到境外所购买的投资类保险,理赔金是不能换汇回到境内的。

 

本集内容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文为王芳律师原创,本文所涉及的政策解读、实操细节等王芳律师团队都做了大量尽调,多次跑到北京外汇管理局咨询。所以呈现给大家的都是大家不清楚但非常迫切需要了解掌握的讯息。王芳律师的此系列课程目前独家授权沃晟法商,一旦发现抄袭,也必将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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