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讲威逼还是利诱?
义务的道德是理性人都认同的道德规范,因而用法律的手段强制社会成员遵守,是人类的普遍做法,各国刑法典中被称为自然犯的那些犯罪就是对这类道德的强制。
愿望的道德是基于对良善生活的期望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关于何为良善生活,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工商社会快速流动的人群都是出自某个社群的,因而他们的行为都打上了社群的烙印。比如说你爱吃辣,我爱吃甜,你吃猪脑,我吃猴脑,你觉得随地吐痰没啥但我觉得恶心透顶。对于这些问题来自不同社群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偏好,有不同的价值偏好就容易产生争论、纠纷。吃狗肉的玉林人受到了爱狗人士的杯葛,取熊胆汁制药的企业受到了动物保护人士的抵制,等等,不一而足。以法律禁止、制裁此类行为的呼声很是强烈。此时面临一个问题,这些行为是否应该以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价值观歧异的社会似乎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这就需要对话,需要协商,需要彼此说服,需要民主的立法程序。
如果在理想的协商环境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了一项法案,那么这个法案对所有人都有效。即使是少数也应该遵守这个法案。所以说道德不是不可以法律化,关键在于谁的道德应该法律化,如何法律化?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此时价值问题转化为一个程序问题。那么,如果不能互相说服呢,不能形成法案呢?那就各信各的神,各吃各的菜,有什么关系呢?我的行为方式,你觉得恶心,不看就是,或者看到了批评就是。但是,你批评我的前提是我有反批评的权利。当然,这背后有一个假设,假设价值观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是平等的,谁也不能认为自己的价值观天然牛逼,需要容忍,需要宽容。
有一类愿望的道德要求人们以利他主义的精神行动,如普罗米修斯,好撒玛利亚人。
普罗米修斯为了解除人类没有火种的困苦,勇敢地到太阳神阿波罗那里盗取火种。普罗米修斯盗取火种的行为触怒了宙斯。宙斯让火神把普罗米修斯锁在悬崖上,让他日夜遭受风吹雨淋的痛苦,普罗米修斯不屈服;宙斯又派凶恶的鹫鹰啄食普罗米修斯的肝脏,让他的肝脏日食夜长,痛苦没有尽头,普罗米修斯被折磨了许多年,依然没有屈服,直到被大力神所救。
“好撒玛利亚人人”是《新约圣经》“路加福音”中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他,还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个社会将变成美好的人间”,人间需要利他主义的精神,需要有人见义勇为,需要有人无私奉献,需要有人杀身成仁、舍身取义,而正是这些伟大的行为,使我们感动,如特蕾莎修女、雷锋。
对于这样的行为的立法,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立法可能采取的模式大概三种:
第一种模式是“威逼”:以行政处罚和刑法的方式强制人们见义勇为,如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见义勇为之所以高尚,在于只有少部分人才能做到,事因难能,所以可贵。如果以威逼的方式强制人们见义勇为,违背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原理。
第二种模式是“利诱”:以奖励的方式诱导人们见义勇为,比如金钱奖励、高考加分、单位提干等等。这种做法的后果可能导致有人为了获取这些奖励而弄虚作假。
第三种模式是“免责”:以法律的方式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威逼和利诱其实都是以利益进行引诱,威逼是以剥夺利益相威胁,利诱是以赐予利益来吸引,其本质都是以物质的方式来交换,有把人类高贵的情操金钱花、庸俗化的嫌疑,如果一个以获取利益的动机来行为,按照康德的看法其行为是没有道德价值的。
人性中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不为获益而利他甚至不计个人得失而利他的行为尽管不普遍,但是在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立法所能做的或许就是基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不唱道德高调,为利他行为者减少后顾之忧;民间所能做的或许就是以一个正常的心态对待这些行为,不进行道德绑架,不强迫人们做英雄。
祝老师身体健康 心情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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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唱高调,要基于对人性的普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