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60条)
无罪呀是指,被告人辩护人否认有罪,自己认罪但法院认为无罪!
无罪啊,共犯不认,辩护人无罪辩护,法院认为可能无罪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呀
共犯不认,辩护人不认,法院不认。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呀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呀:(供犯不认或者辩护人不认、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无罪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禁用的范围: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啊
盲聋哑 半疯傻 影响大 无罪啊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啊(共犯不认,辩护无罪,法院认为无罪)~(不能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