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37条)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唤
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拒绝出庭的可以司法拘传。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老大不来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拒绝可换人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