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5项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71条第1款)
五个应当:人身活动空间在所在市县内离开要经过公安批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穿,住址变更时要及时报告,传唤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篡改证据。
五个应当: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悔证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
是毁证不是悔证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取保候审应遵守的五个义务: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取保候审必须遵守的五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五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