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对象的范围: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401条)
免征事实(排除法) 常识:众所周知的,国庆节放假 法规:法官知道的,不需要我去解释 定律:自然规律,万有引力定律,需要科学家证明 推定:法律推定的事实(凡是14周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长得不像14周岁的人,但能推定不满14周岁 生效:生效裁判才有既判力,不能是再审的 无异议: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项(不是基本事实)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免证对象: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老师,你能不能再教我们别的科目啊?您考虑一下
按常识来说,无异议的法规定律应当推定生效
请问,这个口诀音频有过修改吗? 我是缓存到手机的,如果有修改需要更新一下
无需证明的对象: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常识性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自然规律和定律、法律推定的事实(如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生效裁判确认的(有既判力)、没有争议的程序事项。
免征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12-14要负责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无异议针对程序事项
免证: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听友226465876 回复 @1862791hxzx: 看到你的头像,我把免看成了兔,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