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9条)
2.电子数据强制排除的情形: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4)若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3、114条)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排除的情形: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制作取得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合理解释,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口诀: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