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法援辩护的情形:
(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4)缺席审判程序;(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7条、《刑诉法》278、293条)
强制辩护的情形:盲或聋或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缺席审判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诉讼时为未成年人的。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诉讼时未满18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4.缺席审判程序的 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死无缺 未长大 盲聋哑 半疯傻 缺是新增的 诉讼时未满18
盲聋哑 向高甲
强制辩护的范围
有理一次有人辩(强制),无理两次自己辩(普通)
强制辩护:盲聋哑 半疯傻 死无缺 未长大
强制辩护: 盲聋哑(三者任一) 半疯傻(全疯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死无缺 未长大(诉讼时不满18周岁)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