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31条第1款)
民诉的书记员现在是找院长啦
法考刑诉向高甲 回复 @听友252686531: 已修订
讲错了,民诉里书记员也得找院长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民诉书记员同审判员
书翻鉴,谁聘请,谁决定。民诉分三档,非审要找审判长
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刑诉: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民诉:审判长决定台下的,院长决定台上的,院长当审判长被申请回避时由审委会决定
一般人找领导:检察长、院长。领导找组织: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找聘请机构的领导做决定。这个要注意区分民诉的三档:民诉一般的人要找领导,非审判人员找审判长。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二分法,与民诉三分法不同。
民诉回避分三挡,非审找审判长。刑诉仅两档,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法海之舟 回复 @风影_n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