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释明不申请鉴定后果的情况下 不宜直接认定证据真实

最高院:未释明不申请鉴定后果的情况下 不宜直接认定证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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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虽然一审合议庭有询问过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其中的签字和捺印属实。

案件来源

《钱兆华、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608号】

争议焦点

在法庭询问了当事人是否鉴定,但在未释明不申请鉴定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认定证据真实?

裁判意见

高院认为:案涉《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是否属实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庭审中,钱兆华、薛伟、邵桂娥均主张其从未签署过案涉《保证担保合同》,而作为主债务人的康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艳亦确认,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的。可见,《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虽然一审合议庭有询问过薛伟、邵桂娥、钱兆华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属实,不妥。现薛伟、邵桂娥、钱兆华在二审中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处理结果有可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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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闲话聊天

    最高法院的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是书生裁判的一个表现,因为当事人不是儿童,是有正常健全,分析能力,他们之所以提出来要进行鉴定,法官同时向他们市民是否申请鉴定?傻子也知道不申请鉴定的后果是什么,而且法官也只能说如果不鉴定,可能在证据认定上对你们不利,他不能下肯定性的结论,这种情况下,责任完全由当事人来承担,他们有理由申请鉴定或不申请鉴定,对,这个后果,如果说,他们认为不明知,是不可信的,

  • 萌小二_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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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靳心言

    申请鉴定

  • 安之若素_t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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