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采矿权的规定不适用于矿山环评审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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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是,应当予以明确的是,该项规定是对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并非是对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法律规定,二者属于不同角度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石某不应根据办理矿山采矿权的法律规定来认定N县环保局《审批意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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