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向谁去提供?
收入来源三类型
第一类如果仅有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应该向谁提供?
第二类,如果仅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当中的一个或多个,我们应该向谁去提供?
第三个就是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包括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我们应该向谁提供材料?
第一种情况仅有工资薪金报酬,
应该向谁报送?
向我们的任职受雇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
应该在何时报送?
一般来说,建议大家在2019年的1月31日之前报送。第二年则是在上一年的12月确认本年度的资料是否存在变动。
应该以什么方式来报送这种材料呢?
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我们既可以选择通过税务局的网站,也可以选择手机的APP进行远程办税端的资料报送,也可以通写,通过填写纸质或者电子的扣除信息表进行报送。
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提醒大家
第一个,纳税人可不可以在1月31号之后进行报送,按照现行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从而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为了减轻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劳动负担,我建议大家都在今年的1月31日之前报送。
第二个,如果不选择向扣缴义务人报送,可不可以向其他当事人进行报送,按照现行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选择自行汇算清缴的方式,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那么报送的时间点就顺延到汇算清缴时。
第三个,如果纳税人的报送材料有变动,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报送材料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当月提供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纳税人更换工作,应该在入职的当月,将新的信息报送给新的单位。
第二种情况:仅有劳务报酬所得而没有任职受雇单位,那么纳税人应该如何报送呢?
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就需要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纳税人,他们只有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附加扣除信息了。同样也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的扣除信息保报送给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又有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这个时候纳税人应该选择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任职受雇单位报送相应的扣除信息表,相应的规则和办法,与第一种情况,仅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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