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是里“《保险法》学习笔记,人身险30讲”,我是李玉柱,
今天是第24期,主题是: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说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90年代早期的时候,有一家保险公司,姑且就叫它A公司吧,一天A公司,接到了这样一个客户老赵,老赵要为自己投保一份7000万的人寿保险,在当时来说,这个金额。绝对是一个天大的单子。好了,你想这个情况下,对于A公司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你可能会说,来这么一个大客户当然是好事了,其实还真不一定,话要分开说。
首先,绝大多数普通的保单,也就几十万最多上百万,理赔的风险完全由规模效应来化解,只要参保的人多了,自然也就不怕理赔。
但是,就算客户多,它也是有限的,现在面对老赵,他一个人保7000万,而他交的保费呢,最多一百多万,这中间差着好几十倍呢,假设,万一老赵不幸前几年就身故了,这一个合同,一定会给A保险公司带来灾难,你想,赔7000万,需要几百甚至几千个普通客户的保费才够赔的,那其他人怎么办呢?
但从另一方面再想,保险公司啊,它是干什么的,它是专业做风险生意的公司,对于化解风险,没人能比得了保险公司了,他们怎么来解决自己身上的这个风险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再保险”了。
按上面这个例子对于这家A公司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过早的把这7000万赔出去,造成亏损。而既然是风险,那对于A公司来说,就是可以分担出去的,也就是A公司可以去再保险公司,为这一个单子买份保险,万一老赵不幸过早去世了,这个时候就要再保险公司,和A公司一起来承担责任,说的再直白一些就算,再保险公司是卖保险给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说的有点绕,但是你肯定听得懂,而听懂了,你就会发现,再保险公司它只和保险公司之间有关系,它和最开始的个人客户没有关系的对吧。如果理解这个,也就自然理解《保险法》的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了,我们分别来说一下: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这一条就是上面我们描述的情况,就不解释了,
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二款: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第三款: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有点晕,我们简单来解释一下。依然拿最开始老赵的例子来说,
首先第一款说的是,再保险公司不准向老赵要保费,
第二,如果老赵不幸身故,受益人也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 赔,只能去向原A保险公司申请。
第三,再保险只和A保险公司有关系,如果老赵身故,受益人去申请理赔 ,就算再保险公司,没有给A公司钱,A公司也要全额支付老赵的理赔金。
好了,今天的内容到这就结束了,我们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学习了什么是再保险公司,解释了再保险实际上,它只和原保险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客户的利益仅限于自己签署的那份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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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有搜到微信公众号“自由生命”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