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常见的法律拟制之归纳总结:
1、第238条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第247、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10、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既要能钻进去,又要能跳出来! 这个思路真的要有!最很多事都应该这样!这是很好的方法论。启动元认知。要以当局者的状态去执行又要有旁观者的状态去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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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强大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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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老师,“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种人,应该算真正的身份犯还是不真正的身份犯?
不要气馁加油一考而过 回复 @小飞哥_40: 不真正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