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双方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而使其效力处于未生效合同状态,颜某不能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未生效合同尚未具备实质效力,但此时合同已经具有形式拘束力。颜某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义务,使未生效合同的状态予以最终确定,也可以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双方发生纠纷,已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失为本案最佳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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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矿产资源法律研究与服务。曾受邀参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立法建议工作,参与或负责了最高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多项课题项目,著有涉矿专著8部,撰写文章200余篇,办理多起矿业疑难纠纷案件,成功辩护多起无罪、不起诉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代理多起矿权流转、矿证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索赔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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