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促进就业10-15

第二章 促进就业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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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职介机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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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30750pbyc

    不是来听您念条款的好吗,想听的是解析

    _是77吖 回复 @1330750pbyc: 哈哈 我进来也才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