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车祸身亡,遗腹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男友车祸身亡,遗腹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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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9日,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涂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及车上人员共三人当场死亡。同年1月22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唐某与徐女士为男女朋友关系,徐女士已怀有身孕七个月。同年4月9日,徐女士的孩子出生,取名小徐,并于2017年8月9日对小徐做了DNA鉴定,结果与唐某的DNA比对属父子关系。

    事故发生后,在小徐出生及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死者唐某的父母与涉事车辆所在的海吉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签订《人伤案件赔偿协议书》,约定:海吉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唐某家属418200元。此举唐某父母并未通知徐女士,事后也未将部分赔偿款支付给唐某遗腹子。经多次索要未果,徐女士以小徐的名义将男友父母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将赔偿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39400元返还给儿子小徐。

然而在法庭上,唐某的父母以多种理由试图扣减赔偿款,仅同意将28900元支付给小徐。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各持己见,法庭最终组织调解未能成功。

    银海区法院认为,唐某与徐女士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小徐与唐某有实际的亲子关系,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应当享有共同分割赔偿款418200元的权利。因唐某的父母负责处理唐某的丧葬事宜,且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故应扣除丧葬费32395元。因唐某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花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数额,故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北海到广东的距离,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酌情支持扣除交通费3000元;对于借款本息55000元,两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借款真实存在,且涉案赔偿款418200元并非死者唐某的遗产;对于预留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并未实际产生,唐某父母主张预留没有依据;对于已支付的2万元,因该款项在唐某父母领取涉案赔偿款前已经支付给徐女士,唐某父母现主张在小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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