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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与超越》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4) 早期合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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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与超越》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4)
早期合作的影响
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根源在于合作精神的缺失。那么,我们接下来看在哪些具体的情境下,合作归于失败。
1.家庭环境的影响。
不可否认,孩子在合作上的失败,很大原因要归咎于父母。或许是母亲缺乏经验,拒绝孩子与自己合作;也可能母亲表现得仿佛自己不会犯错,也拒绝别人的帮助;还有可能她本身不会与别人合作,使得孩子也不会与别人合作。
我们在那些关系紧张,或破裂的家庭里,常会看到孩子的这种合作精神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实际上,孩子与母亲的联系是第一次同别人获得联系,可母亲却不愿把孩子的社会兴趣扩展到孩子的父亲、其他孩子与其他人身上。这样的话,孩子的合作精神在早期就受到阻遏。
还有一种情况是,孩子从小就觉得自己是家里的中心人物;可在自己三四岁的时候,家里又来了一个孩子,于是,他不再是家里的中心。这可能是孩子在成长中的第一次挫败,他有种被篡位的沮丧。为了显示自己曾经是中心,同时表达自己对处境改变的不满,他开始拒绝与母亲合作,也拒绝与弟弟妹妹在一起玩耍,甚至可能会趁父母不注意的时候,欺负自己的弟弟妹妹。
所以,我们在追溯一个犯人的早期经历时,就会发现,在他生命的早期,这些毛病就已经出现了,在长大后,随着力量的增强,对别人的危害也就越大。在这里,对孩子起作用的不是环境本身,而是孩子对这种环境的解释违背了常识,父母又未能及时纠正,才最终导致孩子日后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在家里的几个孩子中,有一个非常聪明,在孩子们中有种“鹤立鸡群”,这对别的孩子来说,可能是个麻烦事。因为那些优秀的孩子通常会得到人们最多的关注,别的孩子则感觉气馁,有种挫败感。如果这样的话,他们就会感觉自己黯然失色,如果去竞争,又没有取胜的信心,最后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于是,在这些孩子里,我们发现,他们中以后可能出现罪犯、精神症患者以及自杀者。
实际上,那些缺乏合作精神的儿童在踏入学校的第一天,我们就可以从其言行举止中判断出来。比如说,他不喜欢教室,上课难以集中注意力,也不喜欢听老师讲课。对这些孩子来说,学校生活可谓是他们重拾信心的又一次宝贵机会,假如老师不能了解他、理解他,这个孩子可能会再次有种挫折感。诚然,他没有得到鼓励,也没有再次学会合作,相反,在学校里受到的打击变本加厉,这样的话,也难怪他们对功课日益失去兴趣。假如一个人的勇气和信心屡次受到打击,他就不可能对校园产生兴趣。事实上,我们发现,不少罪犯在13岁左右时,被分到学校里的慢班,还常被别人视为智力低下。渐渐地,他们对生活失去了兴趣,对别人也失去了兴趣。
相反,他的兴趣日益集中于生活中无用的一面,并从做些对社会和他人无益的事情中收获乐趣。如果他长期这样下去的话,他们的生活会更加糟糕。
2.贫困因素。
实际上,贫穷也会使人对生活产生一系列误读。比如说,一些出身贫寒的小孩可能会在家庭外受到别人的歧视。他的家庭经济不乐观,这使他很小的时候,就不得不去工作挣钱,以贴补家用。
假如有一天,他们遇到了一些有钱人,并发现他们过着惬意的生活,可以随心所欲地买东西,那么,这些孩子可能会想:自己也能像这些人一样该多好啊!
一般情况下,在大都市里,贫富悬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罪犯数量为什么会比较多了。当然,如果孩子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正确解读,就不会生出忌妒之心,反而会激励自己更加前进;如果这些孩子对这种环境进行了误读,并幻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财富,显然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3.生理缺陷。
很多时候,人们的自卑感会集中于生理缺陷上。本来,我曾以为这为神经学与心理学找到了根据,可后来发现这个观点需要进一步修正。在这本书里,当我刚写到生理缺陷与相应的心理补偿时,就发现了生理缺陷并没有我之前认为的那么简单。
实际上,一个人的自卑感并不是单纯地来自生理缺陷,应该归咎于他周围环境对这种缺陷的教育方式。实际上,假如一个有生理缺陷的孩子被正确对待,那么这个孩子不会因此在心灵蒙上一层阴影,更不会内心里惴惴不安,也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失去兴趣。如果没有人帮助小孩纠正这一点,或者周围的环境更以此取笑他,只会使他更加敌视他人与社会,并变得更加以自我为中心。这对孩子的发展显然也非常不利。
4.社会缺陷。
我们发现,在罪犯里面,孤儿占了很大比例。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这个社会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我们忽视了那些孤儿的教育问题,没有培养他们一种合作精神。此外,罪犯里面,还有不少是私生子,他们无法获得正常孩子那样的对待,自幼在感情上缺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兴趣的发展。
一些被遗弃的孩子在长大后,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当他们觉得没有人需要自己,并巴不得抛弃自己时。同时,我在罪犯里还常会发现不少相貌丑陋的人,而且这种情况常被一些人证明遗传在犯罪里的作用。也许这个说法有一些道理,我们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从小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们取笑,这些幼小的心灵会怎么想!
可见,孩童时期,若受到一定社会伤害,就会让这些孩子产生一些反抗社会、敌视社会的倾向,这种情感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我们在罪犯里面也常会发现相貌很好的人。这样的话,就再次显露出用遗传因素解释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宠坏的孩子。由于长时间在社会兴趣上的缺失,使得他们逐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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