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64

14.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00:00
00:56

14.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