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淫秽色情坏风气,一旦传播必严惩

第十期:淫秽色情坏风气,一旦传播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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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网络素养,争做中国好网民《网事拍案惊奇》由贵州省网络文化发展协会、喜马拉雅贵州营销服务中心共同出品。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喜马拉雅贵州。我是主持人尹春来。

QQ群、微信群越来越成为许多人交友聊天、放松娱乐的重要虚拟场所,人们在里面可以谈论自己喜欢的话题、分享每个人日常的所见所闻,也可以共享他人的资源。不过要给大家提个醒,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中传播淫秽色情的图片或视频的行为,国家是严令禁止的。一旦违反,群管理员和当事人都要受到处罚 。今天节目一开始,就跟大家讲一个这样的故事。

 

一、案例还原

陆均是一名社会青年,待业在家。晚上没事干就去泡酒吧,还创建了一个名叫“酒友夜聚汇”的群,自己当上了群主,目的就是希望群友中有人请他去喝酒。刚开始,这个成员少,不到10人,而且没聊天氛围。为了提高群的活跃度,陆均就在群内发一些色情淫秽图片和小视频,短短一周,群成员快速增加到218人。陆均原本的目标是达到500人。可是,第二周的星期三,该群就被封了。陆均还没来得及喝上群成员的酒,倒是民警已经先找上门来了。

原来,接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迅速锁定该群,收集证据,同时对该群中发布过的色情淫秽图片和小视频进行统计,图片153张,小视频84个。在事实面前,陆均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均传播淫秽物品,尽管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案发后,陆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判处陆均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今日说法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都是严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和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相关条款的规定。 

其中,《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网络空间传播色情淫秽作品的危害

网络空间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接受群体庞大,一旦在其中传播色情淫秽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将产生严重危害:

1.严重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正常的伦理道德秩序。

2.扭曲正常的两性关系或同性交往关系,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有毒害作用。

3.色情淫秽作品对人的感官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容易产生生理性冲动,引发性犯罪事件,危及他人生命,尤其是女性生命。

四、杜绝在网络空间传播色情淫秽作品的措施

1.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中存在犯法犯罪行为,一样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2.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有助于身心健康发展,在现实社会中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两性关系,提高自己抵制低俗色情淫秽内容的能力。

3.以积极乐观的心理面对现实生活,培养高级的健康的审美趣味,不断提高审美水平。

4.多参加户外活动,远离虚拟网络空间,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

 

【本期撰稿:吴海进 郑勇华 何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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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508438eobu

    节目创新,听着有意思!有些事我这种老网虫都可能会触及,很有必要学习了一下。

  • 1376407pvfw

    是的,很多法律问题在网络空间更加容易被人忽视

  • 九月末的Andr_p2

    前两天在一号线上看见两个中学生很超过,其实,这种风气也要管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