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传播谣言,必受处罚

第四期:传播谣言,必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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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网络素养,争做中国好网民《网事拍案惊奇》由贵州省网络文化发展协会、喜马拉雅贵州营销服务中心共同出品。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喜马拉雅贵州。我是主持人尹春来。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大家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是有些人也会利用互联网故意制造并传播谣言,以此引起社会恐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今天节目一开始,就跟大家讲一个这样的故事。


一、案例还原

陆均是一名县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因职称晋升受阻,心生不满。一天下班途中,他听见街坊议论有个小孩走丢了,警察正在寻找。回到家中,陆均带着不满情绪,编辑了一条这样的信息:“今天下午,县城多条街道上发生多起外地面包车抢小孩事件,警察却1个多小时候后才出警。请有小孩的家长一定要看管好自家孩子!”并将此信息发到微信朋友圈和女儿所在小学的微信家长群。几天之内,这条信息被频频转发,达到1200多次,引起群众严重的心理恐慌和对警察的严重不满,民意沸腾。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县纪监委和公安局,立即组成调查小组。经过调查核实,此信息不实,系恶意编造的谣言。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又进一步调查此虚假信息的来源。在事实面前,陆均对发布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陆均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县文化馆也将陆均列入“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人员名单。

二、今日说法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尤其是网络谣言,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跨地域、跨时空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负面影响。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信息传播要遵守法律底线。以往,在微信、微博、论坛及社交媒体上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也是要受到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然而,根据2017年11月4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国家在法律上加大了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惩处力度。

三、网络谣言会产生哪些危害呢?

1.网络谣言违背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在网民中引发思想混乱。

2.网络谣言污染网络环境,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

3.网络谣言败坏社会风气,破坏伦理道德。

4.最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谣言,散布不实信息,以此来攻击党和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蛊惑人心,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

四、如何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呢?

1.理性审慎地对待难以分辨的信息,以不传播为首要原则。面对无法准确判断真假的信息,我们一定要保持理性和清醒,不随意传播,不给制造谣言者任何利用的机会。

2.不要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网上传言。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都有可能是谣言。网民可以查看有关的官方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等权威机构是否有相关报道,如若没有就切勿随意转发。

3.当个人觉得迫切需要了解信息的真实性时,可发私信向当地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新闻媒体机构进行有关信息的核实,个人不要公开求证,以免成为谣言的传播者。

4.明显违反国家大政方针、恶意攻击党和国家及权力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内容明显存在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等所谓的内部机密,肯定是谣言,一经发现,应该及时举报,防止此类谣言进一步传播。

 

我们作为网络时代的良好公民,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才能让网络更加风清气正。听众朋友们,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


【本期撰稿:吴海进  郑勇华 潘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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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道独行从此着青衣

    网络上传播的那些视频,没头没尾的,然后来一个夸张博眼球的标题,

  • Dy11

    谣言止于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