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考点速记5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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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考点速记5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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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深林法

[52]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54]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55]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6]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林木权益归属,原则为谁种归谁。

[57]国有林地、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58]集体林地、林木使用权;①承包经营+承包者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②未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59]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60]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61]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6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3]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64]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65]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6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67]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8]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69]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70]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地;审批手续。(双审批)

[71]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72]结合林地权属知识,造林主体确定原则:“归谁谁造”。

[73]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74]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75]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6]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注意]公益林严格保护,商品林自主经营。

[77]在标准内占用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批;超标准占用林地时,需要林业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审批。

[78]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79]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80]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81]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82]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①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②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③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8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5]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86]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87]盗伐林木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树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考点速判的答案

1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

13、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1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15、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树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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