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考点速记88-101
 596

社会保障法 考点速记88-101

00:00
04:02

社会保障法专题二

[88]用人单位及职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

[89]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0]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91]工伤单独认定,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可兼得,医疗费用获单份赔偿。

►[注意]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

[92]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93]不认定工伤的情形: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94]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偿还,拒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9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6]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9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8]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9]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是缴纳满“1年”+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有求职要求并进行登记。

[100]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里计计算。

[101]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考点速判的答案

11、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4、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其中一项领取。

15、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酒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