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如果公司在裁减相应人员后,公司经营发生好转,并招用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公司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优先招用被裁员工的,该裁员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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