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自主权(下)】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生命自主权(下)】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00:00
11:34

点击图片,通过左下角分享按钮,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一同升级法律思维。


本期原文 

上一节我们讲了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我们讲了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


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只能容忍消极安乐死,只有极少数国家呢,允许积极安乐死。在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之间有一种折中立场是尊严死。那么,这节课呢,我将继续和你谈谈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安乐死至少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帮助自杀,另一个是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


你会发现在帮助自杀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属于故意杀人,只是为自杀者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说:李四不想活了,就对张三说:“大哥,能不能给我一瓶药?”张三就给李四买了一瓶药,那你觉得张三是在实施故意杀人吗?。


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中,行为人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是当事人所同意的。张三对李四说,我不想或了,对李四说:“麻烦你把我杀了吧。“李四就把他杀了。


很明显,在这两个案件中,第一个案件,行为人只是给被害人提供了一瓶毒药,是被害人自己喝下去的。而在第二个案件中呢,行为人亲手把被害人,杀了,当然他是得到被害人同意的。


你会发现,积极安乐死一般都属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行为。比如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再比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但是在许多案件中,得到被害人承诺和帮助自杀会混淆。


还是以台州案件为例,当母亲身患重病,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让她尽快解脱。终于,女婿买来了毒药,女儿女婿和老伴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数个小时后,她离开了人世。


很明显,女婿为患者购买毒药是帮助自杀行为,但是,当患者中毒,负有救助义务的亲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则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通俗的解释就是不作为。


因为作为丈夫以及购买毒药的女婿,你的先前行为,让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之中,那你就有排除危险的义务,这在刑法理论中,是一种不作为的死刑行为,


所以这里很明显,这种实行行为是被害人所承诺的类似于一种变相的自杀。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表述是“故意杀人的┄┄”,而非“故意杀害他人的”。


因此,帮助自杀至少在文理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无问题。但是法律的适用并非冰冷的逻辑推导,它一定要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体悟每个血肉之躯的喜怒哀乐。


所以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如果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那么无论是帮助自杀,还是安乐死,不说是助人为乐,也绝非犯罪。但如果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那么把以上行为视为犯罪的传统观点就合理


法律中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只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后果的功利论,二是传统的道义论。


功利主义认为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这种立场最大的缺陷在于对个体权利和人类尊严的忽视。


“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少数也往往假多数之名,肆意侵犯人权。因为其实呢,“最大多数”,往往是少数人所代表的。


因此,今天的功利主义大多接受自由主义的修正,这主要拜哲学家穆勒所赐。穆勒认为,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根据穆勒的观点,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


总之,对于人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生命,功利主义是模棱两可的。除了少数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拥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难以接受这种结论。


因此自杀行为不可能与人无涉,如果自杀可以随意为之,它不仅会带给当事人家庭极大的痛苦,也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


更为可怕的是,如果根据快乐和痛苦来作为人生的福祉,当痛苦远超快乐,人就有权终止生命。那么,对某些人而言,出生本身就可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人可以选择死亡,但却无法选择出生。


如果生来就是智障、残疾,一生凄苦,这种人生值得度过吗?如果不值得度过,那么父母是否构成对子女的侵权呢?尤其当父母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依然生产有缺陷的孩子。


长大成人的孩子是否可以起诉父母,国家是否又可以追究父母的不当之举呢?甚至,国家是否可以基于功利主义的而任意终止这些活在痛苦中的生命呢?


不要把这看成荒诞的推理。格茨·阿利在《累赘:第三帝国的国民净化》一书中,就揭示了纳粹德国如何根据功利主义哲学,以科学的人道的“安乐死”名义“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


1935年到1945年期间,在德国政府的主导下,有近二十万德国人死于这场以安乐死为名义的国家谋杀。除了德国犹太人,在二战期间,没有第二个德国国内群体遭受过比这更大规模的屠杀。事实上,这种国家屠杀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


托尔维克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早已警告我们:“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在寻求过大的奴役。”没有道义约束的自由往往开启的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


了解了功利论,我们再来看看道义论在道义论看来,人类尊严是超越经验的,人是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手段对待。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了手段,没有把他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


如果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的情形,人就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人就是将自己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所以,道义论则直截了当地认为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与谋杀一样都是错误的。


对于了习惯了快乐、自由、满足这些话语体系的人们而言,道义论的观点很不讨人喜欢。但是,它的合理性显而易见。


一方面,道义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着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在道义论看来,人性有幽暗的成分,如果缺乏必要的道义约束,人的幽暗会因着自由被无限放大。


另一方面,道义的限制也是对国家威权的约束,防止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利。国家不能以任何美好的名义突破道义的底线。在道义论看来,没有限制的个人自由和没有约束的权力专断不过一个硬币的两面。


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种自由的离子状态,社会秩序也必将大乱,人们也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接受权力专断所带来的秩序与安全,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


有许多人非常反感道义论的道德强迫,认为这不就是道德绑架吗?但问题在于,在道义规范所推崇的价值观与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之间,哪种更具有强迫性呢?


我先给你讲个故事小说《莱博维茨的赞歌》这样一个故事:核辐射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政府成立了救助机构“绿星”,那些无法挽救的人可以到“绿星”让医生帮助结束生命,从痛苦中“解脱”。


科斯医生是“绿星”的负责人,他要求泽而基修士利用修道院来协助他做这项工作。泽而基答应了他,但条件是不能在修道院内实施安乐死。但是科斯医生有着坚定的信念,他认为只要能够减轻痛苦,做什么都是应该的。于是冲突发生


一天,一个未婚的母亲和她的孩子遭受了无法忍受的核辐射,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在修道院,科斯医生劝这位母亲接受“绿星”的“治疗”让医生帮助结束生命。但泽而基却认为必须尽一切的可能阻止她们这种做法


面对这种冲突,有人可能会说,“我认为安乐死是错误的,但我永远不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每个人都应自主决定。”故事的确是这样发展的:年轻的母亲不知该如何决定。


一方面,科斯医生不能强迫她们接受治疗;另一方面,她也不确定是否听从泽而基的观点。她该如何选择呢?


最终,年轻的母亲决定去“绿星”再去听听科斯医生的建议。但泽而基认为她们面临着生命的危险。在良心的煎熬下,泽而基把那位母亲和她的孩子带到自己的车里,想把他们带到修道院,以保证他们的安全。科斯医生却叫来了警察,警察让泽而基把车停到路边。


这个故事中,你能这位母亲一直自主选择吗?这个故事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选择,你不是遵循道义的指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来生活。无视道义约束的个人自由与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不过是一体两面。


无论如何,如果一种不法的行为如果是一般人可以去宽恕的,那么它虽然错误,但却可以从宽甚至免于处罚。


法律的推理应该是有温度的,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


《无问西东》这样一段台词,“如果提前了解了你们要面对的人生,不知你们是否还会有勇气前来?看见的和听到的经常会令你们沮丧?”回到安乐死的问题上,给我们提出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是:未知死,焉知生?


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邓子老师

    作为一个完全的门外汉,得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以及知识外的启发!谢谢罗老师的这项工作,真正在造福啊!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邓子老师: 谢谢

  • 55148111

    学习笔记: (1)法律的适用并非冰冷的逻辑推导,它一定要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体悟每个血肉之躯的喜怒哀乐。 (2)人们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后果的功利论,二是传统的道义论。 (3)“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少数也往往假多数之名,肆意侵犯人权。因为其实呢,“最大多数”,往往是少数人所代表的。 (4)在道义论看来,人类尊严是超越经验的,人是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手段对待,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与谋杀一样都是错误的。

  • 55148111

    学习笔记: (5)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种自由的离子状态,社会秩序也必将大乱,人们也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接受权力专断所带来的秩序与安全,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 (6)如果一种不法的行为如果是一般人可以去宽恕的,那么它虽然错误,但却可以从宽甚至免于处罚。 (7)法律的推理应该是有温度的,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

  • LSJL林深见鹿

    罗老师的讲解让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充满了人性的光芒

  • xuercc

    老师的课值得反反复复听好多遍,听了老师的课,也激发了我努力上进的信念,后悔没有早点关注到老师。

  •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自己想吐槽的点有如下: 1.自己特别赞成的观点是,坚持自己的原则,但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人。 2.自主与自私的区别是,自主是一个人,希望自己活成自己期待的样子,而自私却是一个人,希望别人要求别人活成自己期待的样子。 3.人生最大的价值的就是自我选择。尊重他人的选择。 罗老师,新年快乐。。。。㊗罗老师2020年,更加可爱,帅气。外加㊗张三(虽然他活在罗老师的课里),再犯罪的时候眼神好一点,不要把同伙的手剁掉啦。要剁就留到双11再剁吧。哈哈哈哈哈。 这节课内容好沉重,我想让气氛轻松点。

    梦幻没有空间 回复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 主播尘嚣

    想问老师一个问题,您说的缺什么所以呼吁什么,那是不是说法律的出现也是礼崩乐坏道德沦丧后的无奈选择呢,毕竟曾经血缘社会是没有法律的

    1576296mrvy 回复 @主播尘嚣: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阶级的出现,是产生法律的必然

  • 55148111

    2020年的第一天,罗老师的法律思维实验室课如约而至,祝愿老师新的一年工作生活顺利,带领更多的人走进法学的殿堂,帮助更多的人通过法考。也希望自己在新的一年能够从老师的课程中收获更多法律知识,建立良好的法律思维。同时期望我自己能够顺利通过10月份的法律资格考试主观题二战考试,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 蘧公孙

    这些哲学家都没有说明白什么是人,人是什么?人就是两条腿忘恩负义的动物,人的本质就是动物,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如果一个人已经不适合生存了,他选择自杀,难道是不符合自然的吗?文化,宗教,哲学等等都是人类自己创造的,形而上学的东西,在与自然宇宙相比,其理论根基是没有的。

  • 迎卿

    法律的推理应该是有温度的,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回到安乐死的问题上,它给我们提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未知死,焉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