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740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18.96万2001
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创始人,《劳动法同学会》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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