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14日)
五、职业病患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岗位津贴的,应属双方约定范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原化工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第二条相关标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大常委会,修正版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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