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5-17条)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ax68 回复 @ax68: 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例外:未成年分案处理
上级可以审判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不能审理上级的案件。一人犯数罪,一罪数人犯,不论是罪还是人,只要由上级管辖,就高不就低,全案都由上级管辖。原则上是一锅端,例外是未成年人,分案处理。
上接不移基(将错就错)
级别管辖的变通: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中,一罪或一人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该法院管辖,未成年人案需分案审理的除外。
未成年和成年人分案处理,未成年的不移送
上下级别的分工
打卡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未成年分案处理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