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07.行为(2)

(总则)07.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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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威威司考专用

    行为小结:危害行为(生活行为/危险行为;制造/升高危险;降低/替代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 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义务;应为(监管危险源(危险物;他人危险行为;先行行为);保护义务(特定关系;特定领域));能为(作为可能性);不为(例外;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价性

  • 1356540smzq

    非法本,有娃在职,不知道能否过

    蒋静容 回复 @1356540smzq: 想买老师讲课的书,不知道哪里有。

  • 嘉嘉爱嘉嘉

    这个真的很去年讲的不一样!

    海城恒翼 回复 @4cvzk4h4w21784pitkul: 内容不一样吗,还是讲课方式变了?

  • 一如往昔a

    柏老师,不能老学德国,中国是个人情因素非常深厚的国度,夫妻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在一方自陷危险行为时,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有救助义务,这才符合我们的国情,并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我认为,“妻子上吊”那个案例仍应按原判决依据等同执行。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刑法理论就不发展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谢谢!

    L0ophole 回复 @一如往昔a: 老师说的德国案例之所以判为无罪,是有条件限制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这个危险并不是妻子造成的,即使是夫妻也是在特定条件下负起扶养义务。中国那个案例其实也应该适用,无关国情,而是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用自己的生命要挟最终导致悲剧,这其中负最大责任的应该是本人。

  • 每日新闻清读

    第二遍打卡

  • 1885896bmhc

    小图表在哪里呀

    1881845xufr 回复 @丢了猫的尾巴77: 能不能发一下小图表啊

  • tingting_vg

    被害人自陷风险感觉就是自己作死自己负责……

  • 这个网名呀

    打卡

  • qazplmwsxoknedcijbrf

    2.19打卡

  • 嘉嘉爱嘉嘉

    犯罪分子是敌对分子,因为不是人类的命运共同体,不能团结。所以不用救。可是去年讲的是,小偷也是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偷的生命健康也值得保护。😂😂😂笑哭

    笑笑1983s 回复 @嘉嘉爱嘉嘉: 你好像记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