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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耕地保护

“严格耕地保护”政策背景:

“中国碗盛中国粮”,我国人多地少,如何保护好关系十几亿人吃饭问题的耕地,是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这是顺天应时的战略考量,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深重嘱托。《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由国务院印发实施,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作出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实施藏粮于地和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明确了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目标。五年来,全国建设占用耕地1560万亩,同期补充2259万亩,实现了占补有余,95%以上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8亿亩,新增耕地2400多万亩,整治后的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到2个等级,农田产出率普遍提高10%—20%,新增粮食产能约440亿公斤。全国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近1500万亩,其中交通和水利用地占75%,批准先行用地34万亩,保障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时落地。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60.7万亩,满足了2716.8万套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安排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项目5200多个,建设规模6100多万亩,投入资金940亿元;14个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惠及近百个贫困县,其中国家级贫困县55个,650多万农民受益。

“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意义:

1、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顺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根本遵循。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依然突出,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必须站在历史和全局高度,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

2、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需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我国粮食安全并非高枕无忧,尽管粮食总产量实现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十连增”,但粮食与其他重要农产品的进口数量也在持续攀升,产需缺口不断加大,2012年贸易依存度已上升到21%。未来随着人口增加和城镇化发展,粮食需求还将刚性增长,粮食供求紧平衡很可能是一个长期态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耕地保护就丝毫放松不得。

3、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经过多年以大量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发展,许多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明显减弱,水土资源和能源不足、环境污染等问题凸显,财政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大。我国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关键时期,粗放扩张、人地失衡、举债度日、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走内涵挖潜新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

4、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保障改革发展战略部署顺利推进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对土地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发展、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目前各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发展的热情高涨,但因认识不足或理解偏差,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苗头,冲击耕地红线。保障改革发展战略部署顺利推进,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这既是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也是推进改革的底线。

“严格耕地保护”存在问题:

一、国家建设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房用地存在严重的不经济观念。占用了大量耕地,造就出一批暴富房地产商和暴富贪官,造成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4000多万失地农民。

二、耕地闲置、荒芜范围广,面积大,危害重。由于土地产出效益较低,年轻农民大都进城进厂打工,农村现存的土地耕作者大多为老年人,大量的土地被闲置下来,近两年来,由于免征农业税,耕地闲置和撂荒面积有所增加,经济损失大。耕地闲置、荒芜,野草灌木丛生,农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闲置、荒芜使农民恋土情结弱化现象加剧,干部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和土地管理法制观念淡化,是耕地保护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三、不规范的生态退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给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带来难度。有的将基本农田退耕植树。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十分有限。新世纪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国家投资逐年增加,造就了一批暴富土地开发商和贪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顼目新增耕地是“笔耕”成果,镜子里的“泡涞耕地”。

五、地力衰退,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受挫,耕地重用轻养情况比较普遍,有机肥施用少,绿肥作物“下岗”,土壤理化性状变差、肥力下降;水利工程和设施失修,蓄水总量下降,有效灌溉面积减少。随着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扩张,工业的快速发展,“三废”排放量增加,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导致农田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严格耕地保护”具体对策:

1、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严格限定条件,规范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随意修改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选择部分市、县,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多规合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2、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部组织抽查核实;确需占用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严格审核城市建设用地,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3、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作为调整完善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探索开展受污染严重耕地的修复工作。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4、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5、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6、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防侵占优质耕地。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与节约集约用地绩效相挂钩,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7、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在每年一次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在有条件地区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基本农田视频监控网等,对重点城市群郊区、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加大执法查处频度。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

“严格耕地保护”典型事例:

1、2017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这是1997年以来,中央再一次就耕地保护专门发文。《意见》指出,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

2、2017年11月13日-14日,全国耕地保护工作会议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议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耕地保护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谋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耕地保护工作,全力推动耕地保护工作更上新台阶。

“严格耕地保护”名言佳句:

1、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放松;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2、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3、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这是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穿于土地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提出的综合性、系统性举措。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督察,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保护成效。

4、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推进耕地保护调查监测和信息化监管;加强耕地保护法制化规范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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